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2-00038 文号 尤政文〔2022〕92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6-01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2-00038
文号 尤政文〔2022〕92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6-01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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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座谈会精神,稳增长、促消费,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县出台的作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使用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严格执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2〕2号)。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在三明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县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发〔202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优化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优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做好周边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工程建设;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不低于30%比例用于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信用优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内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试行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0%。

  五、简化购房群体子女就学程序。适龄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相应片区内新购商品房,可凭《购房合同》和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并根据教育部门当年度招生文件规定的招生资格类别顺序纳入招生范围。

  六、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鼓励开发企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老带新等促销活动。各乡(镇)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辖区内人口进城购房,增强城区聚集效应,提升城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七、实行商品住房消费补助。本意见实施期间,对在我县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有关人员(含县外人员)给予住房消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2万元/套的标准予以住房消费补助。

  2.增加补助:(1)对在尤溪县城区内无住房且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在前款补助基础上按1万元/套的标准另予以住房消费补助;(2)对在尤溪县城区内无住房且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含库区移民)在前款补助基础上按1万元/套的标准另予以住房消费补助;(3)对在尤溪县城区内无住房且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企业职工,在前款补助基础上按1万元/套的标准另予以住房消费补助。以上增加补助政策只可享受其中一条,不重复享受。

  3.对享受“一企一策”补助政策的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团购政策(5套及以上),在企业补助不低于1万元/套基础上,额外再享受1万元/套的住房消费补助。

  (二)补助要求:补助对象须于本意见实施期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三)补助发放流程购房人在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购房人信息及补助标准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将住房消费补助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

  (四)其他事项:

  (1)本文件实施购房消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若此次消费补助总额度提前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助,县政府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通告。

  (2)购房消费补助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月31日。逾期不再享受。

  (3)2022年6月1日前网签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4)2022年6月1日后登记备案的,若有登记备案注销的,购房人应先行退回已享受的住房消费补助,经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后方可解除商品房备案合同。

  (5)各类购房人群住房消费补助条件认定:①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认定方式:已就业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或乡镇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未就业的由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证明。②农村居民(含库区移民)认定方式: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③企业职工社保证明认定方式:由人社部门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④对享受“一企一策”补助政策的企业职工认定方式:由县工信部门与县人社部门联合认定。

  (6)县人才限价房项目(鸿基华庭项目)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7)本意见所称的县城区为尤溪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其范围为东至老柄、仙渡坂,西至玉池前洋隔、七尺安坪桥,南至包溪口、星明村,北至解建本稠坪、大池、通演仙山。

  八、政策实施期限

  本意见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购房补助申请材料及相关流程事项

  附件

  购房补助申请材料及相关流程事项

  购房人契税完税后,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填写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尤溪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尤溪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原件;

  (三)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在由就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相关毕业证书;

  (六)在尤务工就业人员连续缴交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留存原件);

  (七)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拥有房屋情况证明;

  (八)及相关所需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尤溪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座谈会精神,稳增长、促消费,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县出台的作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使用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严格执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2〕2号)。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在三明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县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发〔202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优化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优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做好周边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工程建设;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不低于30%比例用于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信用优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内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试行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0%。

  五、简化购房群体子女就学程序。适龄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相应片区内新购商品房,可凭《购房合同》和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并根据教育部门当年度招生文件规定的招生资格类别顺序纳入招生范围。

  六、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鼓励开发企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老带新等促销活动。各乡(镇)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辖区内人口进城购房,增强城区聚集效应,提升城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七、实行商品住房消费补助。本意见实施期间,对在我县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有关人员(含县外人员)给予住房消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2万元/套的标准予以住房消费补助。

  2.增加补助:(1)对在尤溪县城区内无住房且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在前款补助基础上按1万元/套的标准另予以住房消费补助;(2)对在尤溪县城区内无住房且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含库区移民)在前款补助基础上按1万元/套的标准另予以住房消费补助;(3)对在尤溪县城区内无住房且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企业职工,在前款补助基础上按1万元/套的标准另予以住房消费补助。以上增加补助政策只可享受其中一条,不重复享受。

  3.对享受“一企一策”补助政策的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团购政策(5套及以上),在企业补助不低于1万元/套基础上,额外再享受1万元/套的住房消费补助。

  (二)补助要求:补助对象须于本意见实施期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三)补助发放流程购房人在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购房人信息及补助标准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将住房消费补助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

  (四)其他事项:

  (1)本文件实施购房消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若此次消费补助总额度提前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助,县政府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通告。

  (2)购房消费补助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月31日。逾期不再享受。

  (3)2022年6月1日前网签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4)2022年6月1日后登记备案的,若有登记备案注销的,购房人应先行退回已享受的住房消费补助,经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后方可解除商品房备案合同。

  (5)各类购房人群住房消费补助条件认定:①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认定方式:已就业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或乡镇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未就业的由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证明。②农村居民(含库区移民)认定方式: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③企业职工社保证明认定方式:由人社部门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④对享受“一企一策”补助政策的企业职工认定方式:由县工信部门与县人社部门联合认定。

  (6)县人才限价房项目(鸿基华庭项目)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7)本意见所称的县城区为尤溪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其范围为东至老柄、仙渡坂,西至玉池前洋隔、七尺安坪桥,南至包溪口、星明村,北至解建本稠坪、大池、通演仙山。

  八、政策实施期限

  本意见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购房补助申请材料及相关流程事项

  附件

  购房补助申请材料及相关流程事项

  购房人契税完税后,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填写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尤溪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尤溪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原件;

  (三)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在由就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相关毕业证书;

  (六)在尤务工就业人员连续缴交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留存原件);

  (七)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拥有房屋情况证明;

  (八)及相关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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