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1-00107 文号 尤政文〔2021〕23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0-25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1-00107
文号 尤政文〔2021〕23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0-25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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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域旅游提档升级,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文旅厅《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文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资金的来源立足我县旅游发展实际,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100万元作为本县级旅游营销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旅游品牌创建、配套设施扶持、非遗项目保护、旅游节会活动、旅行社地接奖励、文旅行业人才奖励等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扶持奖励对象扶持奖励对象为我县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含县外签约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全域生态旅游小镇、旅游村,以及旅游相关的企业、创建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

  二、扶持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1.成功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

  2.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每次分别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5万元。

  3.被新评为福建省4A级、3A级、2A级的县内注册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成功创建五钻、四钻、三钻智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以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为主牵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配套设施扶持奖

  1.支持乡镇、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开展旅游区总体规划设计,对由旅游资质单位设计、符合旅游规划相关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按设计费用30%、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2.支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及景区之间沿线新建旅游厕所,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评定、被 确认旅游厕所的,每个给予奖励5万元(已取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除外)。

  3.支持乡村旅游点旅游导览标识标牌、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牌建设,对按照相关标准设计、符合旅游规划要求的,按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交通指引标牌应符合闽旅法〔2014〕26号、闽旅法〔2014〕49号文件相关要求。

  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宾馆等住宿企业进行管理且年满1年以上的,对业主给予奖励5万元。

  (三)非遗项目保护奖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分别奖励项目单位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

  (四)旅游节会活动奖

  1.鼓励策划组织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旅游节庆活动,对在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开展以宣传景区、旅游产品推介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内容及影响力,县文旅局联合冠名的,经考评组认定,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场地布置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对举办省市以上级别具有引流作用的体育赛事,在尤溪一次住宿达50个标间以上至99个标间的,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场地布置费用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助;100个标间以上的,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场地布置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五)旅行社地接奖励旅行社地接活动实行预申报制,由各旅行社提前10天向县文旅局申报,活动结束后填写《旅行社接地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奖励手续,该奖励每年度(即当年10月至次年9月)扶持资金设上限100万元,当年度超出后不在予以补助。

  1.县城过夜奖。对从市外一次性组织15人以上、在县城(县城范围:西城动车站至三奎头)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景区(其中1个有收门票景区)的过夜旅游团按30元∕人次进行奖励;单团超过100人的,按40元/人次进行奖励;每个旅行社每年至少完成300人次以上作为结算标准。

  2.航空旅游奖。对组织乘三明沙县机场航班入尤(进港)的50人以上(含50人)团队,游览尤溪境内3个以上(含3个)景区(其中2个为收费景区)、在县城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

  3.大型团队奖。对旅行社组织3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进入尤溪,行程安排中至少有尤溪3个以上(含3个)景区(其中2个为收费景区)、在县城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旅行社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进入尤溪,行程安排中至少有尤溪3个以上(含3个)景区(其中2个为收费景区)、在县城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六)旅游直通车运营奖。鼓励县内汽运公司、旅游集散中心开通直达成熟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旅游直通车,对外公布信息,每周定时定点发班,全年达到往返100班次以上且稳定开通满一年的,经考评组认定每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文旅行业人才奖。

  1.当年考取国家导游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并在县内从事导游服务一年以上、接受旅游部门监督管理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鼓励本地导游人员、讲解员参加各类导游竞赛,对在市级以上导游竞赛中荣获三等以上奖项的,给予2000元奖励。

  3.鼓励开展宣传尤溪旅游的音乐、舞蹈、小品、戏曲、美术、书法、摄影艺术等作品创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奖项的给予创作人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500元。

  三、申报程序

  (一)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或实施业主提出申请,对同一奖励对象、同一奖励事由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同类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尤溪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按照“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核查建档。次年3月31日前,申请人应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县文旅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经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财政据实核拨。

  (三)申请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从事住宿经营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消防器材配备佐证。

  (五)申请事项涉及缴税金额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申请品牌创建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1.申请旅游“规划编制”资金支持的,需提供《规划编制文本》(含GIS矢量图等电子成果)、《规划编制合同》、经费开支明细证明。

  2.申请节会活动奖的,应提前向县文旅局提供实施方案、申请报告等资料报备,活动结束后提供经费开支明细证明、现场图片等资料。

  3.申请旅行社地接奖励的,具体如下:

  (1)申报资质。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县内旅行社或与尤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外旅行社均可申报。

  (2)申报材料。一是县城过夜奖:需提供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住宿及景区证明。二是航空旅游奖:需提供机票购买凭证,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住宿及景区证明。三是大型团队奖:需提供开行证明或动车票复印件或派车单,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住宿及景区证明。

  (3)申报流程。一是行前申报。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县文旅局申报,提供开行航空旅游团、旅游专列或旅游团队的电子派团单及相关证明,事前未报备的不予奖励。二是团档报备。团队行程结束后一周内,旅行社需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文旅局审核,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确认。

  (4)监督管理。旅行社应按要求在“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上申报;包括行程单、团队名单、电子合同、游客评价信息等相关材料;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六)县文旅局负责申报通知拟定、申报材料汇总、奖励资金和补助兑现等工作。

  (七)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漏税、侵权欺诈等较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享受当年扶持奖励政策。当年度出现被警告、限期整改、摘牌等现象的,或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不得申请扶持奖励。

  (八)县文旅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查阅申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时,各旅游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九)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3年。项目完成以验收时间为准,品牌认定以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文旅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旅游产业扶持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尤溪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2:尤溪县游客地接奖励行前申报表

  附件3:尤溪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尤溪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域旅游提档升级,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文旅厅《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文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资金的来源立足我县旅游发展实际,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100万元作为本县级旅游营销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旅游品牌创建、配套设施扶持、非遗项目保护、旅游节会活动、旅行社地接奖励、文旅行业人才奖励等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扶持奖励对象扶持奖励对象为我县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含县外签约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全域生态旅游小镇、旅游村,以及旅游相关的企业、创建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

  二、扶持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1.成功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事一议)、30万元。

  2.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每次分别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5万元。

  3.被新评为福建省4A级、3A级、2A级的县内注册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成功创建五钻、四钻、三钻智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以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为主牵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配套设施扶持奖

  1.支持乡镇、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开展旅游区总体规划设计,对由旅游资质单位设计、符合旅游规划相关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按设计费用30%、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2.支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及景区之间沿线新建旅游厕所,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评定、被 确认旅游厕所的,每个给予奖励5万元(已取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除外)。

  3.支持乡村旅游点旅游导览标识标牌、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牌建设,对按照相关标准设计、符合旅游规划要求的,按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交通指引标牌应符合闽旅法〔2014〕26号、闽旅法〔2014〕49号文件相关要求。

  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宾馆等住宿企业进行管理且年满1年以上的,对业主给予奖励5万元。

  (三)非遗项目保护奖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分别奖励项目单位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

  (四)旅游节会活动奖

  1.鼓励策划组织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旅游节庆活动,对在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开展以宣传景区、旅游产品推介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内容及影响力,县文旅局联合冠名的,经考评组认定,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场地布置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对举办省市以上级别具有引流作用的体育赛事,在尤溪一次住宿达50个标间以上至99个标间的,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场地布置费用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助;100个标间以上的,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场地布置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五)旅行社地接奖励旅行社地接活动实行预申报制,由各旅行社提前10天向县文旅局申报,活动结束后填写《旅行社接地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奖励手续,该奖励每年度(即当年10月至次年9月)扶持资金设上限100万元,当年度超出后不在予以补助。

  1.县城过夜奖。对从市外一次性组织15人以上、在县城(县城范围:西城动车站至三奎头)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景区(其中1个有收门票景区)的过夜旅游团按30元∕人次进行奖励;单团超过100人的,按40元/人次进行奖励;每个旅行社每年至少完成300人次以上作为结算标准。

  2.航空旅游奖。对组织乘三明沙县机场航班入尤(进港)的50人以上(含50人)团队,游览尤溪境内3个以上(含3个)景区(其中2个为收费景区)、在县城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

  3.大型团队奖。对旅行社组织3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进入尤溪,行程安排中至少有尤溪3个以上(含3个)景区(其中2个为收费景区)、在县城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旅行社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进入尤溪,行程安排中至少有尤溪3个以上(含3个)景区(其中2个为收费景区)、在县城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六)旅游直通车运营奖。鼓励县内汽运公司、旅游集散中心开通直达成熟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旅游直通车,对外公布信息,每周定时定点发班,全年达到往返100班次以上且稳定开通满一年的,经考评组认定每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文旅行业人才奖。

  1.当年考取国家导游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并在县内从事导游服务一年以上、接受旅游部门监督管理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鼓励本地导游人员、讲解员参加各类导游竞赛,对在市级以上导游竞赛中荣获三等以上奖项的,给予2000元奖励。

  3.鼓励开展宣传尤溪旅游的音乐、舞蹈、小品、戏曲、美术、书法、摄影艺术等作品创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奖项的给予创作人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500元。

  三、申报程序

  (一)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或实施业主提出申请,对同一奖励对象、同一奖励事由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同类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尤溪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按照“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核查建档。次年3月31日前,申请人应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县文旅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经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财政据实核拨。

  (三)申请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从事住宿经营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消防器材配备佐证。

  (五)申请事项涉及缴税金额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申请品牌创建奖励的,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1.申请旅游“规划编制”资金支持的,需提供《规划编制文本》(含GIS矢量图等电子成果)、《规划编制合同》、经费开支明细证明。

  2.申请节会活动奖的,应提前向县文旅局提供实施方案、申请报告等资料报备,活动结束后提供经费开支明细证明、现场图片等资料。

  3.申请旅行社地接奖励的,具体如下:

  (1)申报资质。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县内旅行社或与尤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外旅行社均可申报。

  (2)申报材料。一是县城过夜奖:需提供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住宿及景区证明。二是航空旅游奖:需提供机票购买凭证,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住宿及景区证明。三是大型团队奖:需提供开行证明或动车票复印件或派车单,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住宿及景区证明。

  (3)申报流程。一是行前申报。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县文旅局申报,提供开行航空旅游团、旅游专列或旅游团队的电子派团单及相关证明,事前未报备的不予奖励。二是团档报备。团队行程结束后一周内,旅行社需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文旅局审核,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确认。

  (4)监督管理。旅行社应按要求在“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上申报;包括行程单、团队名单、电子合同、游客评价信息等相关材料;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六)县文旅局负责申报通知拟定、申报材料汇总、奖励资金和补助兑现等工作。

  (七)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漏税、侵权欺诈等较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享受当年扶持奖励政策。当年度出现被警告、限期整改、摘牌等现象的,或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不得申请扶持奖励。

  (八)县文旅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查阅申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时,各旅游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九)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3年。项目完成以验收时间为准,品牌认定以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文旅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旅游产业扶持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尤溪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2:尤溪县游客地接奖励行前申报表

  附件3:尤溪县旅游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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