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1-00063 文号 尤政文〔2021〕129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02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1-00063
文号 尤政文〔2021〕129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02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
有效性 废止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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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建〔2019〕41号)和《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财建〔2020〕5号)精神,对《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尤政文〔2020〕35号)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2016年12月,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对项目预决算报审标准、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批权限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执行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当前,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同时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加强投资评审,优化营商环境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预、决(结)算管理

  项目预算管理

  以下项目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依据。若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则不重复评审:

  1.由县级财政资金全额拨款4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预算。

  2.县级财政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20%(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预算。

  上述以外的项目预算,对于建设项目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于建设项目无法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县财政性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批复,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财政统筹安排。

  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依据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方案(尤政文〔2016〕252号)的规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按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并将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分别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1.县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复。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3.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年度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统筹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审计监督,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限

  对纳入县级财政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参照省、市文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投资1000-3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投资3000-5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五)投资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并根据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简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时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明确职责划分,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探索建立“先评审,后安排预算”、“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机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预决算结论,作为预算控制、政府采购、款项拨付、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建〔2019〕41号)和《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财建〔2020〕5号)精神,对《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尤政文〔2020〕35号)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2016年12月,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对项目预决算报审标准、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批权限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执行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当前,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同时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加强投资评审,优化营商环境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预、决(结)算管理

  项目预算管理

  以下项目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依据。若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则不重复评审:

  1.由县级财政资金全额拨款4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预算。

  2.县级财政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20%(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预算。

  上述以外的项目预算,对于建设项目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于建设项目无法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县财政性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批复,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财政统筹安排。

  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依据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方案(尤政文〔2016〕252号)的规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按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并将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分别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1.县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复。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3.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年度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统筹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审计监督,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限

  对纳入县级财政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参照省、市文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投资1000-3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投资3000-5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五)投资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并根据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简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时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明确职责划分,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探索建立“先评审,后安排预算”、“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机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预决算结论,作为预算控制、政府采购、款项拨付、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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