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0-00070 文号 尤政文〔2020〕161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17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0-00070
文号 尤政文〔2020〕161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17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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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单位:

  《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0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文)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县市政公用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单栋建筑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由县住建局确定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交配套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县城、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类区划分

  (一)一级地段范围为:东以闽中大道至三奎头大桥为界,西以跃进桥为界,南以环城南路南侧第一排房屋后侧为界,北以北侧地形标高135M等高线为界。

  (二)二级地段范围为:四至范围为城区除一级地段以外,东以埔头东侧连接北快速通道规划道路为界,西以西城郑洋—向莆铁路—西城玉田口为界,南以规划城南快速通道为界,北以规划城北快速通道为界。

  (三)三级地段范围为:城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除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以外,含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林坑片区(物流园二期)、玉池组团、城南工业园等地块。

  第五条  建制镇征收配套费土地类区划分由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划分界限范围并报县财政局、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业生产性项目、学校校安工程、非营利性医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校安工程)建设项目按住宅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九条  城区配套费由县住建局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建制镇的配套费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所收资金缴存镇级

  财政,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县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04〕193号)以及以往制发的有关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审批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单位:

  《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0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文)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县市政公用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单栋建筑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由县住建局确定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交配套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县城、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类区划分

  (一)一级地段范围为:东以闽中大道至三奎头大桥为界,西以跃进桥为界,南以环城南路南侧第一排房屋后侧为界,北以北侧地形标高135M等高线为界。

  (二)二级地段范围为:四至范围为城区除一级地段以外,东以埔头东侧连接北快速通道规划道路为界,西以西城郑洋—向莆铁路—西城玉田口为界,南以规划城南快速通道为界,北以规划城北快速通道为界。

  (三)三级地段范围为:城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除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以外,含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林坑片区(物流园二期)、玉池组团、城南工业园等地块。

  第五条  建制镇征收配套费土地类区划分由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划分界限范围并报县财政局、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业生产性项目、学校校安工程、非营利性医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校安工程)建设项目按住宅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九条  城区配套费由县住建局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建制镇的配套费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所收资金缴存镇级

  财政,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县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04〕193号)以及以往制发的有关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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