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0-00069 文号 尤政文〔2020〕16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19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0-00069
文号 尤政文〔2020〕16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19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有效性 废止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9 17:17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为了促进尤溪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尤溪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本地企业晋升资质,积极引进县外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县外企业或本地新晋升为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的特级和一级、二级企业(含房建、市政、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等),按企业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企业奖励500万元,一级企业奖励300万元,二级企业奖励50万元。 

  (二)经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认定,企业已正常开展业务,同时取得晋级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并在尤溪工商注册满一年的,予以兑现奖励,但同一企业同时取得以上二项或二项以上资质的只享受一项奖励。 

  (三)获得奖励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部门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自引进或晋级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尤溪,否则须退还按本规定所享受的全部奖励,并赔偿按领取奖励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打造优质工程,对所建设的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按国家级5%、省级3%、市级1%标准执行,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 

  (二)给予优质奖励。对企业总承包的县内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给予优秀表彰。对企业在县内完成产值、缴纳税收、科技进步、抗洪抢险、慈善事业、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特别优异的、业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专项表彰。 

  三、优化项目招投标方式,支持县内企业承揽业务 

  (一)对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按下列发包方式进行。 

  1. 符合以下条件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范围内的项目,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县内招标方式,由在尤溪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予以确定。 

  (1)县直部门、乡镇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3)涉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结算审核等中介服务等事项(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2. 符合以下条件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范围内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县内符合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 

  (1)县直部门、乡镇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50万元以(不含50万元)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符合以下条件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以会议纪要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货物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 

  (1)县直部门、乡镇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2)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超市品目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3)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二)凡属政府投资数额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并采用简易评标法进行评标。即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凡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县内投标企业,均可直接入围候选人。除此之外,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另行再随机抽取10家报名的县外企业(不足10家的按实际报名投标人计)作为入围候选人。 

  (三)对政府投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入围投标人的产生按(闽建〔2017〕5号)规定的B类办法,在开标现场按下列要求公开抽取50家入围投标人名单: 

  1.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在50家以内(含50家)的,不论是县内企业还是县外企业,全部入围; 

  2.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如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县内企业少于35家(含35家),则县内企业全部入围。当县内企业多于35家时,则由招标人在现场随机先抽取35家县内企业入围,剩余的15家名额则由第一轮符合条件未入围的县内企业与报名参与投标符合条件的县外企业共同参与第二轮随机抽取入围。 

  (四)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或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优先选择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 

  (五)鼓励不需要招标的县外社会资本来尤投资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承建商,可获得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30%奖励。 

  (六)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法实行百分制,由投标报价分、技术文件分、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分构成。根据实际,对其他因素分设定如下: 

  1.符合该项目资质要求的县内特级企业得4.0 分,县内一级企业得2.0 分,县内二级企业得1.5 分,县内三级企业得1 分; 

  2.凡县内企业在本县内承揽业务,按上年度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得3 分,达300 万元以上(含300万)、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得2 分,达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得1 分。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升经济总量 

  (一)凡是企业依法经营并在尤溪缴纳税收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1100万元以上(含11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外来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并在本县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对比不设分公司(分支机构)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积极引导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并回尤溪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进一步增加尤溪经济总量。凡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回尤溪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缴纳100万元以下的,则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凡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回尤溪缴纳增值税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四)凡县内企业上年度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下一年度给予1个或以上(按实际贡献大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奖励。 

  五、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做大总部经济 

  (一)支持企业注册在尤溪,总部设在尤溪。对规模大、贡献大、影响力大、发展后劲强的“三大一强”企业,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总部办公用地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发挥总部经济效益。总部建设用地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二)支持企业改善办公条件。凡在县内注册的企业,按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以税务部门年度开具工程款相应税票金额数据为准)达到下列数额之一,均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费用补助。 

  1. 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每亿元年产值补助1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2. 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每亿元年产值补助0.8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3. 年产值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统一补助0.6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驾驭市场能力 

  (一)紧盯适应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凡属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取得本省高级技术职称且获得国家一级注册资格证书人员),且提供一年以上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在县内企业任职的,可参照《尤溪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尤政文〔2018〕119号)享受相关政策。 

  (二)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企业需求按程序及时组织和帮助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提升企业技术含量。对引进或聘用土建专业(含水利水电、公路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部门可稳步提高授信额度,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凡本地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二)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方式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 

  八、从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 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的通知》(闽财建〔2014〕57 号)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从快完成工程款结算,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行为。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予以曝光,同时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对企业注册、迁入、晋升资质等应当全力支持、快速办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凡非本县企业在尤溪公开招标中中标,建设单位应积极引导中标人在我县设立分公司并在尤溪纳税,否则该项目建设单位年终绩效考评予以降档,并取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不需要招标的民营企业、房地产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建设,如果不履行职责造成税源流失的,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评予以降档,并取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上列有关奖励或补助金应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涉及资质等级审核由住建部门负责,涉及财税奖励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签证,再由住建部门统一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二)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我县地方财政实得金额。 

  (三)凡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买标、串标、恶意投诉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退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和补助的,责令退回,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实施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由县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所涉及条款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调整。同时,原《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的通知》(尤政文〔2017〕300号)文件予以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为了促进尤溪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尤溪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本地企业晋升资质,积极引进县外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县外企业或本地新晋升为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的特级和一级、二级企业(含房建、市政、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等),按企业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企业奖励500万元,一级企业奖励300万元,二级企业奖励50万元。 

  (二)经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认定,企业已正常开展业务,同时取得晋级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并在尤溪工商注册满一年的,予以兑现奖励,但同一企业同时取得以上二项或二项以上资质的只享受一项奖励。 

  (三)获得奖励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部门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自引进或晋级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尤溪,否则须退还按本规定所享受的全部奖励,并赔偿按领取奖励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打造优质工程,对所建设的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按国家级5%、省级3%、市级1%标准执行,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 

  (二)给予优质奖励。对企业总承包的县内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给予优秀表彰。对企业在县内完成产值、缴纳税收、科技进步、抗洪抢险、慈善事业、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特别优异的、业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专项表彰。 

  三、优化项目招投标方式,支持县内企业承揽业务 

  (一)对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按下列发包方式进行。 

  1. 符合以下条件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范围内的项目,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县内招标方式,由在尤溪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予以确定。 

  (1)县直部门、乡镇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3)涉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结算审核等中介服务等事项(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2. 符合以下条件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范围内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县内符合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 

  (1)县直部门、乡镇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50万元以(不含50万元)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符合以下条件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以会议纪要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货物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 

  (1)县直部门、乡镇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2)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超市品目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3)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二)凡属政府投资数额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并采用简易评标法进行评标。即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凡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县内投标企业,均可直接入围候选人。除此之外,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另行再随机抽取10家报名的县外企业(不足10家的按实际报名投标人计)作为入围候选人。 

  (三)对政府投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入围投标人的产生按(闽建〔2017〕5号)规定的B类办法,在开标现场按下列要求公开抽取50家入围投标人名单: 

  1.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在50家以内(含50家)的,不论是县内企业还是县外企业,全部入围; 

  2.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如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县内企业少于35家(含35家),则县内企业全部入围。当县内企业多于35家时,则由招标人在现场随机先抽取35家县内企业入围,剩余的15家名额则由第一轮符合条件未入围的县内企业与报名参与投标符合条件的县外企业共同参与第二轮随机抽取入围。 

  (四)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或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优先选择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 

  (五)鼓励不需要招标的县外社会资本来尤投资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承建商,可获得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30%奖励。 

  (六)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法实行百分制,由投标报价分、技术文件分、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分构成。根据实际,对其他因素分设定如下: 

  1.符合该项目资质要求的县内特级企业得4.0 分,县内一级企业得2.0 分,县内二级企业得1.5 分,县内三级企业得1 分; 

  2.凡县内企业在本县内承揽业务,按上年度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得3 分,达300 万元以上(含300万)、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得2 分,达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得1 分。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升经济总量 

  (一)凡是企业依法经营并在尤溪缴纳税收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1100万元以上(含11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 企业当年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外来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并在本县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对比不设分公司(分支机构)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积极引导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并回尤溪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进一步增加尤溪经济总量。凡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回尤溪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缴纳100万元以下的,则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凡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回尤溪缴纳增值税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四)凡县内企业上年度在尤溪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下一年度给予1个或以上(按实际贡献大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奖励。 

  五、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做大总部经济 

  (一)支持企业注册在尤溪,总部设在尤溪。对规模大、贡献大、影响力大、发展后劲强的“三大一强”企业,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总部办公用地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发挥总部经济效益。总部建设用地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二)支持企业改善办公条件。凡在县内注册的企业,按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以税务部门年度开具工程款相应税票金额数据为准)达到下列数额之一,均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费用补助。 

  1. 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每亿元年产值补助1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2. 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每亿元年产值补助0.8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3. 年产值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统一补助0.6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驾驭市场能力 

  (一)紧盯适应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凡属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取得本省高级技术职称且获得国家一级注册资格证书人员),且提供一年以上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在县内企业任职的,可参照《尤溪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尤政文〔2018〕119号)享受相关政策。 

  (二)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企业需求按程序及时组织和帮助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提升企业技术含量。对引进或聘用土建专业(含水利水电、公路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部门可稳步提高授信额度,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凡本地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二)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方式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 

  八、从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 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的通知》(闽财建〔2014〕57 号)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从快完成工程款结算,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行为。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予以曝光,同时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对企业注册、迁入、晋升资质等应当全力支持、快速办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凡非本县企业在尤溪公开招标中中标,建设单位应积极引导中标人在我县设立分公司并在尤溪纳税,否则该项目建设单位年终绩效考评予以降档,并取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不需要招标的民营企业、房地产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建设,如果不履行职责造成税源流失的,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评予以降档,并取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上列有关奖励或补助金应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涉及资质等级审核由住建部门负责,涉及财税奖励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签证,再由住建部门统一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二)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我县地方财政实得金额。 

  (三)凡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买标、串标、恶意投诉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退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和补助的,责令退回,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实施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由县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所涉及条款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调整。同时,原《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的通知》(尤政文〔2017〕300号)文件予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