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14-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 尤自然资〔2024〕9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30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弃土场1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尤自然资〔2024〕91号
来源: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7-30 11:30

福建尤溪临港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尤溪县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弃土场1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弃土场1临时用地使用中仙镇上仙村集体土地8231平方米(其中其他园地8231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见《尤溪县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弃土场1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该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我局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弃土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需要进行必要临时建设的,应由我局依法审批。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与相关村及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在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后方可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四、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你公司应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时退还土地。

  五、对发现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复垦、期满拒不归还等情形,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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