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914-01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 尤桥政〔2021〕34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八字桥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5-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八字桥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八字桥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尤桥政〔2021〕34号
来源:尤溪县八字桥乡 时间:2021-05-25 11:09

各村委会,乡林场:

  《八字桥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方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字桥乡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八字桥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方案

  为规范我乡林业公共资源交易,进一步明确我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的监管职责,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林文〔2020〕43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尤政办发明电〔2020〕3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我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推动林农增收、村财增长、林业增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流转方式和适用范围

  (一)流转方式

  本方案所称林权流转,即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依照规定程序,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让给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权流转形式包括家庭承包、拍卖、招标、租赁、合作经营、入股、公开协商等方式,但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矿藏物和埋藏物。

  为有效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提倡村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与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组织合作经营。

  集体林地、林权是指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的林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合作造林等的森林、林木、林地。

  (二)流转范围

  按分类区划界定为商品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均可依法流转,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1.未取得林权证书或者林权有争议的;

  2.国家、省批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

  3.作为贷款或债务抵押的林权;

  4.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四、流转程序、期限、合同格式及管理

  林权流转要按规定程序,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受让方须有经营林业的能力,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所有者进行林权流转。

  (一)流转程序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木、林地等林权流转应由乡招标办统一组织招投标,同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对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和分配方案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即村级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要有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决议;

  2.流转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3.林木和林地流转价格,在参照市场平均价格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对资产价值认定需要评估的,应聘请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基础。集体林权的出让价格(含投资基础设施费用)低于评估价的,必须重新依法经民主程序通过,否则不得成交。

  4.乡人民政府批准的流转方案在本乡内公示,对外公开竞标,公示期不少于15天。

  收益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林业发展或者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流转收益。

  (二)流转期限

  林权流转期限,应根据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确定,原则上以1个轮伐期(培育中径材)为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受让方再次转让林权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法律法规有规定采取备案的,从其规定。再转让的期限不得超出第一次转让合同期满的时限。

  林权流转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该流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三)流转合同格式

  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国家林草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示范文本,作为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流转合同一式陆份,流转双方、乡招标办、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八字桥林业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执一份。

  (四)流转合同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监督。

  乡招标办负责流转合同的签订、收集和分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流转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对利用流转合同危害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和监督

  县林业局八字桥林业站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八字桥乡范围内集体林地林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为转(受)让双方提供咨询、信息、联络等服务;

  2.审查转(受)让双方的资格,指导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3.协调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单位,对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宗地进行价值评估,为转(受)让双方提供科学依据;

  4.对流转后的林地使用进行监督;

  5.建立集体林地林权流转档案,做好权属变动登记,监督合同的实施;

  6.管理有关林权流转的其他事项。

  六、采伐更新

  流转后的林木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林木须遵守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凭证采伐。流转的林木采伐后,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县林业局八字桥林业站依法对林木采伐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责任

  未按本方案规定程序进行流转的,或者流转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欺诈、胁迫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程序终止其流转合同,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对违法流转的森林资源,均视为无效流转,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发证。对违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县林业局八字桥林业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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