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31-01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 尤城管综〔2020〕27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城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5-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发生安全情况时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尤溪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尤溪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试行)
一、法律依据
1、《物权法》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4、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
5、《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
6、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房〔2019〕39号)
二、办理程序
申请(物业企业或业委会)--受理(物业办)--复核(市容股)--批准(分管、主管领导)
物业办设维修资金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三级审批。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四、提交材料
(一)一般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需提交材料: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现场勘验证明(附现场勘验照片损坏部分照片);
3.保修期已过证明;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附照片;
5.业主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6.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企业确认证明,特种设备维修、更换设备需经维保单位检查确认证明(附:投标(比选)、其他材料);
7.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照片;
8.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业委会委员名单;
9.维修合同或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10.维修工程预算书,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工程造价预算在3万(含3万)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
11.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1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已完成维修、更新、改造部分(配件)照片);
13.工程决算报告(含工程计价清单、审价报告);
1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1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16.发票以及新项目质保期证明;
17.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
1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需提交材料:
1.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紧急维修必要性证明;
2.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后的签字材料(业主代表需由小区全体业主或楼栋全体业主推选出的相关证明等文件、业主代表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保修期已过证明;
4.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未成立业委会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方案(报价单、工程预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分摊清册);
6.维修工程预算书,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工程造价预算在5万(含5万)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
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企业确认证明,特种设备维修更换设备需经维保单位检查确认证明(附:投标(比选)、其他材料);
8.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转入账户证明;
9.维修合同或者施工(安装)合同;
10.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照片);
1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1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改造照片);
13.工程决算报告(含工程计价清单、审价报告);
1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1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照片);
16.发票以及新项目质修期证明;
1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备注:物业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所有申请材料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五、申请流程
(一)正常情况申请流程:
(1)提交序号1-16的材料至县城管局物业中心;
(2)审批通过后付款。
(二)紧急情况申请流程:
(1)申请人书面报告居委会,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居委会出具紧急维修必要性确认证明;
(2)申请人根据查勘意见,编制维修方案并确定施工企业;
(3)申请人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现场堪验证明》(含现场堪验照片)、维修和更新、改造施工方案(报价单、工程预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企业确认证明》、《预算费用分摊清册》)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天;
(4)提交序号1-11的材料至县城管局物业中心;
(5)材料审核齐全通过后付款20%至业委会/物业企业/维修企业账户;
(6)工程竣工决算后,提交序号12-16的材料县城管局物业中心审核;
(7)审核通过后拨付尾款。
附件:1.正常情况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附表
2.紧急情况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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