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902-01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 尤梅政综〔2024〕10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30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河南南阳“1·19”、江西新余“1·24”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打通“生命通道”,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消防逃生通道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场所、居住性场所。
二、整治时间
第一轮整治: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三、整治重点
1.疏散通道(含居民楼道)、安全出口是否存在占用、封闭、堵塞情形;
2.疏散通道(含居民楼道)、安全出口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整治方式
(一)属地责任。各村(居)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尤其是“九小场所”和无物业管理的居住性场所整治,及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镇政府。
(二)职责分工。对场所在生产、经营、居住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由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整改。相关部门要将排查出有重大隐患的场所,特别是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列为本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具体分工如下:
各村(居)负责开展“九小场所”和无物业管理的居住性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市监所负责开展购物场所、餐饮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派出所负责开展住宿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文化站、旅游办负责开展公共娱乐场所、休闲健身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卫健办负责开展医疗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民政办负责开展养老院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教育办负责开展教学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企业站负责开展生产加工企业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应急办负责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村建站负责开展居民小区消防逃生通道整治工作;
消防所负责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日常检查执法。
3.督办整改
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形突出或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由有关部门予以督办整改,拒不整改的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江西新余火灾起火建筑二层的培训机构锁闭出口,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整治作为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的重要举措,建立工作机制,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多措并举,合力推进。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微信群、抖音等主流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广泛告知消防疏散通道整治的重要意义,依托“12345”鼓励群众举报锁闭安全出口等显性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实现共享共治。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单位自查、属地排查、部门检查,逐项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七个一律”措施,坚决整治消防疏散通道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请各村居及各相关部门于1月30日起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送工作进展及重点解决事项,《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3)和《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明细表》(附件4)报送至镇消防所。
附件:1.“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2.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七个一律”
3.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
4.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明细表
梅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附件2
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七个一律”
一、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危险作业的,按照有关程序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二、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可以函告消防部门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三、沿街店铺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乡镇、消防部门按要求一律责令立即搬离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相关行业部门排查发现在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的,可以函告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五、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冷库与居住场所合建的,或者与民用建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住建部门、消防部门、乡镇按照职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六、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冷库,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的,可以函告住建部门一律查处。
七、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附件3
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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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XX村(居)/XX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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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性场所自查 |
经营性场所自查 |
政府/部门检查 |
召开现场会、约谈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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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自查数 |
自查隐患数(处) |
已整改隐患数(处) |
单位自查数(家) |
发现 隐患数(处) |
已整改改隐患数(处) |
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已督改隐患数(处) |
罚款 (万元) |
临时查封数(家)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移送司法机关 (人次) |
政府挂牌督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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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4
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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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地址 |
检查情况 (无问题写“无”,有问题写明具体问题) |
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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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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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必须与附件政府(部门)检查数量与隐患数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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