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23-00009 文号 尤政办发明电〔2023〕18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6-15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23-00009
文号 尤政办发明电〔2023〕18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6-15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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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尤政办〔2014〕23号)同时废止。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2.3  扑救指挥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因火案查处

  5.3  约谈整改

  5.4 工作总结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于信息保障

  6.3 给养保障

  6.4 扑火物资保障

  6.5 储备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火灾界定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方针,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森林火警响应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闽林文〔2022〕54号)、《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通知》(明森防指〔2023〕6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通知》(尤政规〔2022〕2号)、《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以及《尤溪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尤委办发明电〔2021〕27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尤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县实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1.4.3坚持科学扑救,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以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及国有林(场、站、公司)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救援力量为辅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高应对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

  1.4.4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在火灾处置中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且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最高位置、作为最高准则。

  1.4.5 坚持舆论引导,把好正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以及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林业局、公安局指派人员共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县森防办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协调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等工作;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威胁场所(城镇、村庄、重要建筑等)保卫工作。

  2.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灾案件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各乡镇、场(站、公司)应当根据《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通知》(明森防指〔2023〕6号)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行政村应当成立村级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

  2.3  扑指挥 

  按照“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同时服从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和调度。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警发布 

  县森防办根据气象部门预测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适时组织应急、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民宗、民政、文旅、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无偿向全县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提请县政府,以县政府名义对全县各乡镇下达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或未来3天将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3)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乡镇、场(站、公司)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全县公众发布。

  (2)林业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林业部门应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并组织护林员加强防火宣传、巡查巡护和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做好早期火情处置相关工作。

  (4)县、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信息,并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组织县、乡镇、村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县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政府公文交换系统、电视台和短信平台等向全县发布。

  (2)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后,公安机关协同林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

  (3)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防灭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辖区防范动态。

  (4)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应到位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趋势,布置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组、村两委干部、护林员等人员,进村深入重点区域巡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县政府督查科应立即组织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深入乡镇、村一线,督查橙色预警响应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

  (7)林业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各类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巡护、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8)在村口、进山路口等醒目位置插上“禁火令”旗。

  (9)县、乡镇、村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做到人员、车辆、机具、通讯“四到位”。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迅速将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县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政府公文交换系统、电视台和短信平台等各种渠道向全县发布,做到家喻户晓。

  (2)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县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召开森林防灭火专题会议,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同时组织工作组深入乡镇、村、场(站、公司)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4)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5)县政府督查科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乡镇、村督查红色预警响应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组、村两委干部、护林员和县驻村经济工作队等人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违章、违令用火行为。

  (7)县、乡镇、村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质,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灭火各项工作准备。

  (8)在村口、进山路口等醒目位置插上“禁火令”旗。

  (9)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后,公安机关协同林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应急结束

  预警时间到期或天气变化已达不到预警响应条件的,自动结束应急响应。特殊情况的,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预警响应结束后,各村委会、国有林业单位、景区应将挂出的禁火令旗收回并妥善保管。

  3.4.2  工作总结

  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乡镇、场(站、公司)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汇总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3.4.3  奖励和处罚

  (1)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到位、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尤溪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尤委〔2012〕25号)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按《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情、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确保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一般或者较大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设区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有关乡镇、场(站、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情、火灾

  一旦发生火情后,所在村必须立即组织村级“一带四”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和护林员上山扑救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林业站相关责任人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速赶赴火场进行早期火情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半小时内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火场进行早期火情处置,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火场指挥早期火情处置。明火延烧超过2小时,乡镇、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必须赶到火场指挥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分析研判;县森防办主任到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调度,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乡镇、场(站、公司)森林火灾扑救需要请求县里支援的,由所需乡镇、场(站、公司)主要领导向县森林防灭火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县应急局接到指挥部命令后,负责调度。

  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多起森林火灾,县森防指总指挥到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县人民政府挂包乡镇副处以上领导、县森防办主任及其他副总指挥应到场指挥协调指导扑救等工作;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总指挥或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到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县主要领导、县森防指总指挥、县人民政府挂包乡镇副处以上领导、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应到场指挥协调指导扑救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2.2  信息报告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灾信息时,各乡镇、场(站、公司)森防指值班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灾信息,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福建省森林火灾值班信息报送规定(试行)》(闽森防办〔2020〕10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森林火警响应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闽林文〔2022〕54号)以及中共尤溪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尤委办发明电〔2021〕27号)的通知要求,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坚持“有火必报、扑报同步”的原则,报告火灾信息。

  各乡镇、场(站、公司)发现森林火情、卫星热点、群众报警、110转接,都应迅速了解掌握情况,经核实确实为森林火灾的,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值班信息快报》通过传真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受威胁相邻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同时向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共享信息,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也应及时向其相应上级零秒报送相关火灾信息。县森防办收到快报后,值班员第一时间将快报送县森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阅,后转报县委办、县政府办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再归口上报上级森防办,同时向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零秒共享火灾信息。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县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省、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5.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7.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8.需要动用省、市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和必要医疗保障。

  4.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移送。

  4.2.5  善后处置

  当地政府等部门应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输油气管道、220千伏电力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8  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发生后或处置完毕后,火灾信息须经县级以上森防办审核后,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以及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由所在乡镇政府、村,明确责任人,安排足够人员看守,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后,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5.2火因火案查处 

  公安部门要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侦破;要依法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严惩火灾肇事者,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林业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做好行刑衔接。

  5.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场(站、公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场(站、公司)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站、公司),要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县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尤溪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尤委〔2013〕2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各乡镇、场(站、公司)应按照“乡聘站管村监督”的原则,根据辖区的林地面积配备专职护林员,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8万亩以上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1万亩;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在4~8万亩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0.8万亩;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在4万亩以下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0.5万亩的原则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域划分应根据管护面积的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合理适量的原则进行划分。配备的护林员要做好巡山护林,野外火源管理,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等。

  6.1.2  扑火队伍保障

  (1)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成立6支180人综合应急队伍,分别是西城中队35人,洋中中队35人,安阳中队35人,中仙中队25人,新阳中队25人,坂面中队25人,各自驻扎相应乡镇所在地,归属于县应急局统一管理。队伍人员组成以“人员集中、机动方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为原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专业培训或者演练,配备专门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

  (2)乡镇、场(站、公司)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乡镇、场(站、公司)至少成立一支20-30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队伍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和装备。

  (3)群众森林消防队。各村组建1支由每名村干部带四名长期在家60周岁以内的“一带四”群众森林消防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森林火灾初发时扑救、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辆。县工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山场地形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4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乡镇、场(站、公司)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以水灭火机具2台、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急救包每人1个以及其他灭火设备(可按实际使用习惯配备,未配备的装备应等价购置列表中其它实用的扑火工具)。群众扑火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6.5  储备物资保障 

  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需要,必须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县、乡两级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足够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可供扑火调用需要。

  6.6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和扑火队伍建设经费。根据有关要求,将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有关费用(包括集结待命、扑火误工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及后勤保障,由火灾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2  火灾界定 

  两个相邻乡镇行政界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的,发生方的行政界烧越到另一方行政界内的,或跨界插花山发生森林火灾的,森林火灾起数以行政界管辖范围为准,火灾面积以各自的行政界为准。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行政村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尤政办〔2014〕23号)同时废止。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2.3  扑救指挥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因火案查处

  5.3  约谈整改

  5.4 工作总结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于信息保障

  6.3 给养保障

  6.4 扑火物资保障

  6.5 储备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火灾界定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方针,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森林火警响应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闽林文〔2022〕54号)、《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通知》(明森防指〔2023〕6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通知》(尤政规〔2022〕2号)、《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以及《尤溪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尤委办发明电〔2021〕27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尤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县实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1.4.3坚持科学扑救,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以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及国有林(场、站、公司)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救援力量为辅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高应对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

  1.4.4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在火灾处置中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且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最高位置、作为最高准则。

  1.4.5 坚持舆论引导,把好正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以及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林业局、公安局指派人员共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县森防办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协调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等工作;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森林火灾威胁场所(城镇、村庄、重要建筑等)保卫工作。

  2.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灾案件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各乡镇、场(站、公司)应当根据《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通知》(明森防指〔2023〕6号)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行政村应当成立村级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

  2.3  扑指挥 

  按照“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同时服从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和调度。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警发布 

  县森防办根据气象部门预测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适时组织应急、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民宗、民政、文旅、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无偿向全县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提请县政府,以县政府名义对全县各乡镇下达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或未来3天将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3)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乡镇、场(站、公司)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全县公众发布。

  (2)林业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林业部门应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并组织护林员加强防火宣传、巡查巡护和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做好早期火情处置相关工作。

  (4)县、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信息,并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组织县、乡镇、村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县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政府公文交换系统、电视台和短信平台等向全县发布。

  (2)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后,公安机关协同林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

  (3)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防灭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辖区防范动态。

  (4)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应到位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趋势,布置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组、村两委干部、护林员等人员,进村深入重点区域巡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县政府督查科应立即组织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深入乡镇、村一线,督查橙色预警响应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

  (7)林业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各类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巡护、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8)在村口、进山路口等醒目位置插上“禁火令”旗。

  (9)县、乡镇、村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做到人员、车辆、机具、通讯“四到位”。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迅速将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县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政府公文交换系统、电视台和短信平台等各种渠道向全县发布,做到家喻户晓。

  (2)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县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召开森林防灭火专题会议,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同时组织工作组深入乡镇、村、场(站、公司)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4)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5)县政府督查科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乡镇、村督查红色预警响应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组、村两委干部、护林员和县驻村经济工作队等人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违章、违令用火行为。

  (7)县、乡镇、村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质,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灭火各项工作准备。

  (8)在村口、进山路口等醒目位置插上“禁火令”旗。

  (9)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后,公安机关协同林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应急结束

  预警时间到期或天气变化已达不到预警响应条件的,自动结束应急响应。特殊情况的,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预警响应结束后,各村委会、国有林业单位、景区应将挂出的禁火令旗收回并妥善保管。

  3.4.2  工作总结

  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乡镇、场(站、公司)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汇总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3.4.3  奖励和处罚

  (1)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到位、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尤溪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尤委〔2012〕25号)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按《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情、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确保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一般或者较大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设区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有关乡镇、场(站、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情、火灾

  一旦发生火情后,所在村必须立即组织村级“一带四”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和护林员上山扑救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林业站相关责任人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速赶赴火场进行早期火情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半小时内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火场进行早期火情处置,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火场指挥早期火情处置。明火延烧超过2小时,乡镇、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必须赶到火场指挥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分析研判;县森防办主任到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调度,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乡镇、场(站、公司)森林火灾扑救需要请求县里支援的,由所需乡镇、场(站、公司)主要领导向县森林防灭火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县应急局接到指挥部命令后,负责调度。

  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多起森林火灾,县森防指总指挥到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县人民政府挂包乡镇副处以上领导、县森防办主任及其他副总指挥应到场指挥协调指导扑救等工作;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总指挥或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到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县主要领导、县森防指总指挥、县人民政府挂包乡镇副处以上领导、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应到场指挥协调指导扑救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2.2  信息报告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灾信息时,各乡镇、场(站、公司)森防指值班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灾信息,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福建省森林火灾值班信息报送规定(试行)》(闽森防办〔2020〕10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森林火警响应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闽林文〔2022〕54号)以及中共尤溪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尤委办发明电〔2021〕27号)的通知要求,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坚持“有火必报、扑报同步”的原则,报告火灾信息。

  各乡镇、场(站、公司)发现森林火情、卫星热点、群众报警、110转接,都应迅速了解掌握情况,经核实确实为森林火灾的,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值班信息快报》通过传真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受威胁相邻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同时向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共享信息,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也应及时向其相应上级零秒报送相关火灾信息。县森防办收到快报后,值班员第一时间将快报送县森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阅,后转报县委办、县政府办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再归口上报上级森防办,同时向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零秒共享火灾信息。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县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省、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5.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7.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8.需要动用省、市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和必要医疗保障。

  4.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移送。

  4.2.5  善后处置

  当地政府等部门应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输油气管道、220千伏电力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8  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发生后或处置完毕后,火灾信息须经县级以上森防办审核后,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以及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由所在乡镇政府、村,明确责任人,安排足够人员看守,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后,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5.2火因火案查处 

  公安部门要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侦破;要依法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严惩火灾肇事者,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林业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做好行刑衔接。

  5.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场(站、公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场(站、公司)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站、公司),要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县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尤溪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尤委〔2013〕2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各乡镇、场(站、公司)应按照“乡聘站管村监督”的原则,根据辖区的林地面积配备专职护林员,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8万亩以上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1万亩;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在4~8万亩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0.8万亩;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在4万亩以下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0.5万亩的原则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域划分应根据管护面积的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合理适量的原则进行划分。配备的护林员要做好巡山护林,野外火源管理,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等。

  6.1.2  扑火队伍保障

  (1)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成立6支180人综合应急队伍,分别是西城中队35人,洋中中队35人,安阳中队35人,中仙中队25人,新阳中队25人,坂面中队25人,各自驻扎相应乡镇所在地,归属于县应急局统一管理。队伍人员组成以“人员集中、机动方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为原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专业培训或者演练,配备专门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

  (2)乡镇、场(站、公司)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乡镇、场(站、公司)至少成立一支20-30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队伍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和装备。

  (3)群众森林消防队。各村组建1支由每名村干部带四名长期在家60周岁以内的“一带四”群众森林消防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森林火灾初发时扑救、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辆。县工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山场地形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4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乡镇、场(站、公司)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以水灭火机具2台、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急救包每人1个以及其他灭火设备(可按实际使用习惯配备,未配备的装备应等价购置列表中其它实用的扑火工具)。群众扑火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6.5  储备物资保障 

  乡镇、场(站、公司)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需要,必须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县、乡两级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足够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可供扑火调用需要。

  6.6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和扑火队伍建设经费。根据有关要求,将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有关费用(包括集结待命、扑火误工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及后勤保障,由火灾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2  火灾界定 

  两个相邻乡镇行政界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的,发生方的行政界烧越到另一方行政界内的,或跨界插花山发生森林火灾的,森林火灾起数以行政界管辖范围为准,火灾面积以各自的行政界为准。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行政村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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