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22-00012
- 备注/文号: 尤政办发明电〔2022〕1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街道)组织,村居主体”的原则,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2022年5月底,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回头看”;至2022年底,完成其他重点房屋排查“回头看”,做到不落一栋、不落一户。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对各类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重点排查整治县城主城区、乡镇集镇、城中村、城郊村等区域以及各类学校、医院、市场、企业、建筑工地等周边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尤其是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二)分级分类处置安全隐患自建房屋。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凡是影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建筑物要坚决依法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及时清空场所、撤离人员,经科学评估鉴定后分类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含仍有租、借、经营情形的违法违章建筑物),要依法依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以及强制清空场所、强制撤离人员、收回经营许可证、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措施进行整治。
(三)严控增量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负责,县住建局牵头指导,县自然资源、城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落实。严格自建房屋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确保隐患房屋不增量。
(四)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各乡镇负责,县住建局牵头指导,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落实,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尤其是租赁10人以上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五)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各乡镇负责,县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落实。各乡镇要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落实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主体责任。督促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主动、分类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停止出租(租住、借住)和经营(自行经营或租与他人经营)活动,清空租借户和经营场所。
(六)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2.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管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房屋的整修、加固以及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
3.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使用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县住建局要督促指导各乡镇,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乡镇日常管理的范畴,属“三无”自建房(含厂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自然资源局指导督促相关乡镇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指导督促属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同县城管局指导督促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县城管局抓好“两违治理”,会同县公安局、市场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对外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县应急局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会同县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指导督促属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厂房、养老、幼教使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县公安局、商务局负责酒店宾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从重处罚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煽动、组织抗法阻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6)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县工信局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县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1)县文旅局负责督促星级酒店(宾馆)、文化场馆、体育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2)县卫健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审批的治理工作。
(14)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企业厂房和员工宿舍房屋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行为。
(16)县司法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17)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供水、供电、通信、市场监督、教育、卫健、消防、环保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和网络、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
(七)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乡镇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房长制,发挥哨兵作用,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村居主体、各乡镇组织、县住建局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分级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网格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四、排查整治
即日起,要立即对全县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抓紧进行处置,确保隐患房屋及时得到处置。
(一)安排开展全面排查。各乡镇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二)安排组织专家排查。县住建局组建专家团队,抽调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助专业技术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初步判断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三)安排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重点排查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擅自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租赁10人以上的自建房,特别是位于学校、工业园区周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的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开设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
(四)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各乡镇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五)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六)建立台账。县、乡镇、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好监管责任,持续开展常态化检查,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县住建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排查整治情况,严格落实日报、旬报、月报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县住建局配合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二)借助专家力量。县住建局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乡镇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设置举报电话。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较为密集的自建房;积极举报不如实上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或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等行为。
举报电话:0598-63234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户)
附件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户)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业主 |
地址 |
街道(乡镇) 社区(村居) 路(街巷)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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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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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
住宅 |
□自建房 □成套房 □公寓楼 □宿舍楼 □改建的群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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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 |
□独栋 □联排 □双拼 □叠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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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 |
□生产场所 □经营场所 □办公场所 □ 物流仓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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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
□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 □娱乐场所 □商业场所 □文化旅游场所 □交通运输场所 □酒店、宾馆、招待所 □餐馆、五小店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医疗卫生场所 □养老、托老机构场所 □民间信仰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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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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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
□“四无”建筑(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文创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含群租房) □违法改扩建 □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 □鉴定为D级危房 □“三合一”厂房 □化工、危化品厂房 □其他隐患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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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形 |
□墙体 □大梁 □柱子 □地基 (隐患面积 ㎡) (房屋隐患现场照片纸张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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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方案 |
□全部拆除 □局部拆除 □恢复原使用功能 □加固补强 □补办手续(仅限改变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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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情况 |
(整治后现场照片在纸张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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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责任人: 责任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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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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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责任人: 责任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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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村(居)委会主要领导: 乡镇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乡镇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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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隐患现场照片及隐患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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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后现场照片及整治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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