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22-00001
- 备注/文号: 尤政办〔2022〕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尤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提升居住品质的需求,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5号)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明建〔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出让权属证明,已建成使用满20年且高于6层(含6层)的多业主住宅。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电梯且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建筑物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申请增设电梯的房屋及产权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原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公共消防(含消防通道)、通行、安全等,申请人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增设电梯的住宅不得涉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电梯项目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其他未利用的农用地。
(三)增设电梯的项目应满足县域相关规划要求,不影响周边日照等相关标准要求,立面要同区域建筑相协调。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简化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能装应装、应装尽装”,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目的,只能作为改进或完善原住宅楼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设的电梯只能作为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得具有其它独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名义变相改建、扩建。 增设电梯占用土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房屋征迁时,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含消防通道)等方面的要求,尊重规划现状,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不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和协调在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明确各方职责
(一)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业主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消防(含小区消防通道等)、安全等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
(四)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六)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和投入使用后的年度定期检验,对检验检测的结论负责。
(八)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九)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指导。
(十)所在地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二)相关业主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住金〔2012〕34号)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九条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作为实施主体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主签字。
1.2014年1月13日《关于原设计有电梯井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明建房〔2014〕5号)出台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拟在原设计电梯井位置安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可按续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验收等相关手续;拟在住宅外部另行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原设计电梯井被住户私自占用的不能作为理由),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2.原设计无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同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号总户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并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公示、调解、处置。
增设初步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小区醒目位置、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大门口、社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初步方案,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增设电梯梯号、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日照分析结论、见证备案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及维修保养、改造费用分担比例等,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量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签名协议书。业主未在该房屋居住的,申请人应将公示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应报请业主原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并收集意见,必要时可对公示情况进行公证。公示期间异议反馈及调解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填写。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报建实施。有异议的,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原单位、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无故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主管单位或社区应出面协调解决,促进增设电梯工作顺利进行。
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邀请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充分听取申请人、设计单位和有异议业主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供各审批部门参考(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
对已召开听证会的,会后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范围重新提交相关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书面意见情况,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数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办理审批。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决。
(三)资格复核。
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的,所在地乡镇政府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填写相关内容并做好业主签字意见表(含相关业主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公示、调解、听证等材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复核完成后履行审核备案
(一)规划备案。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政务窗口提交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
(二)设计图审。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需经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实施主体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报审图机构备案。
(三)施工备案。施工安装前,申请人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以及经审图机构认定合格的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到县住建局建筑业股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县住建局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后签署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一)井道及基础验收。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井道及基础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
(二)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安装前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过程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业主代表身份证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申请表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也可以由电梯产权人协商明确其中1位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备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上述情形仍然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可由电梯产权人推举出1名业主代表(梯长),负责电梯维护等经费的收集使用,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该楼幢的全权代表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委托使用管理合同,由维保单位代行电梯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以梯长个人身份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需提供推举梯长的书面证明和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对增设电梯用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今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迁房屋的,对增设电梯的建设费用酌情予以补偿,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征迁安置面积。物权变更、转让后,新业主应继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老旧楼改造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科学规划、积极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化解矛盾,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全力支持,使增设电梯工程成为我县为民办实事,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民生工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公示范本
2. 增设电梯事项听证程序
3. 尤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户意见征集表
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6.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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