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21-00021
  • 备注/文号: 尤政办〔2021〕20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4-30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尤政办〔2021〕20号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时间:2021-04-30 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尤溪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20〕6号)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探索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开展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配辅助执法人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整改。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2),由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3),委托时限不超过2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5),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1.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2.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报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同意且经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并加盖消防委托执法专用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司法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定期培训指导。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乡镇按要求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乡镇消防监督检查辅助人员。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权限

  2.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4.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5.乡镇消防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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