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1-00072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21〕104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7-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农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稳定达标,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5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知》(明政办〔2021〕4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20〕14号)及《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闽政〔2013〕31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县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生态改造、调度调整、限制运行、停产退出”等措施,确保全县农村水电站生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更好发挥农村小水电节能减排、改善民生、修复生态等方面作用,提升全县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2021年底前,生态下泄流量执行合格的农村水电站达80%以上。2022年底前,生态下泄流量执行合格的农村水电站达90%以上;严格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达到省上考核要求,因水电站造成下游河段减水断流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工作责任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主动对标、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努力形成在册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不到位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1.农村水电站企业:按照“一站一策”方案落实生态泄水设施改造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省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控平台联网。加强生态下泄流量日常检查、维护及数据报送(补传)工作,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因入库流量低于生态流量、电站检修、有关部门通知泄放生态流量、电站损毁等原因造成数据缺失,应及时收集佐证材料,并在次月5日前完成监控平台报备。同时,加强运行台账分析,包括雨情、上游来水、电网调度、下泄流量监控装置运行及维护情况、报备记录及相应归档资料等。
2.各乡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强化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执行不到位的电站业主下发整改通知,并及时实施约谈,限期整改。
3.水利部门(河长办):牵头指导和督促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会同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适时对属地政府及电站业主实施约谈。
4.发改部门:按照省上要求牵头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工作,通过价格杠杆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5.工信部门:牵头对被连续三次通报没有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采取调整发电、扣减上网电费、解列等制裁手段。
6.生态环境部门: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纳入各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对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且拒不整改的水电站进行处罚。
7.供电部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或经济手段进行制裁,倒逼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三、具体措施
(一)督促业主自查自纠
各乡镇每日将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水电站名单,逐站通知到电站业主,并督促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下泄流量泄流设施和监控装置安装符合要求,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二)每月通报情况
由尤溪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负责通报上月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电站。若省、市级通报,则采用该通报数据。
(三)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
1.对首次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电站,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电站发提醒函(预警函),督促其整改;第二次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电站,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电站业主开展约谈;第三次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电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工信、水利部门通知当地供电公司暂缓结算电费。
2.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电站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函告水利、工信部门,水利、工信部门负责通知供电公司对暂缓结算电费予以结清。
3.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的电站,若一年内再次被通报不合格,由工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将不合格电站清单通知供电公司暂停发电上网,对拒不整改的直至解除并网。
4.发改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相关电价政策。
5.对被上级督察发现弄虚作假或累计四个月以上下泄流量不合格的电站,由水利部门负责对未足额泄放生态下泄流量的电站按生态下泄流量执行合格率比例折算电费,工信、水利、发改、生态环境、供电、财政等部门共同会商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确定对未足额泄放生态下泄流量的电站按执行合格率比例折算电费扣减,被扣减上网部分电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闽政〔2013〕31号)执行,并由相关部门通知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上解县财政;发改部门严格按省市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办法执行,通过价格杠杆推动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水利部门对生态下泄流量合格的电站优先兑现“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奖励资金,引导水电站争创全国绿色示范电站。
(四)解除处罚措施
1.对2021年5月后被执行暂缓结算电费的电站,若实际已连续二个月下泄流量合格(以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由电站业主在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恢复电费结算,水利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将复核后电站清单报送至县供电公司解除暂缓结算电费。
2.被解除并网的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及在线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执行到位一个月后,电站业主方可重新申请机组启动运行。由水利和工信部门同时出具相关说明,电站业主方可按并网发电程序上报市工信局重新申请并网发电。
四、其他要求
1.各乡镇每月15日前将本月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电站原因分析表(见附件1)报送至县水利局,汇总后上报市水利局。
2.各相关部门每月28日前将本月经济或行政处置情况(见附件2)和相关整改通知报送至县水利局,汇总后上报市水利局。
3.本文件试行二年,如与省市文件有冲突的,以省市出台文件为准。
附件:1.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电站原因分析表
2.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电站经济或行政处置措施情况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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