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18-01103
- 备注/文号: 尤政办〔2018〕73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尤溪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以及省市县有关整改方案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损害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进一步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全市关于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保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小散乱污”环境问题,坚决整治不达标企业,切实提高环境质量,推动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整治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化工、铸造、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竹木制品加工,食品加工,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剂、有机溶剂等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核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15日)。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摸清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建立排查结果清单台账,填报专项整治查处情况表(附件),并于8月16日前报送至县环保局(联系人:纪宗佑,联系电话:6320127)。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至8月27日)。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对“小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28日至9月7日)。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总结,探索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对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企业以“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为标准予以关停取缔。
县环保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经信局: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核查、取缔、整治工作,监督淘汰落后产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企业无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对依法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注销营业执照。
县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立案侦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县电力公司:对列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小散乱污”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坚决查处和取缔一批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整治和消除一批突出问题和隐患,关停和淘汰一批严重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的企业(加工点)。
2.严格监管执法。各乡镇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应将问题书面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全力协作,严格执法,加大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督促企业限时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跟踪督查。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的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尤溪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查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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