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0-1030-2017-01054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7〕358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69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尤政文〔2015〕69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建区划分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家在景区”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畜禽禁养区范围划分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养殖畜禽: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文教科研区、医疗区;
3.县城的建成区、建制乡镇村居民区;
4.闽湖库周500米以内的区域;
5.闽江干流两岸1000米、尤溪(尤溪口至街面水库坝下)两岸500米以内的区域。
6.国家、省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三、管理措施
(一)本方案颁布实施后,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完成污染物的排放治理,做到达标排放;逾期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拆除。
(二)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后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立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县发改、环保、住建、农业、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做好项目审批和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养殖场建成后要经环保竣工验收。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11〕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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