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0-1047-2017-01019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7〕29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0-18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尤政文〔2017〕299号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时间:2017-10-30 14: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9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尤溪县财政补贴城市公交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城市公共交通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14〕248号)精神,为促进我县城市公交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财政补贴行为,结合我县公交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企业管理,提升公交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公共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范围 

  城市公交车的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在现行县城城区公交车实行一票制1元的票价下,对公交企业政策性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其补贴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线路补贴。对目前所有运营的线路和新开、延伸线路给予经营性亏损补贴。 

  (二)车辆购置补贴。对经县政府批准的新开线路、老旧车辆更新需购置的车辆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乘车优惠补贴。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给予65 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免费乘车的补贴。 

  (四)夏季空调运行补贴。对5-10月夏季开启空调运行给予补贴。 

  (五)公交设施建设补贴。对首末站、乘车亭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六)燃油价格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对城市公交车给予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运营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线路经营性补贴。目前所有运营的线路补贴标准,按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共同审定的每人.次标准成本与综合收入差核定。根据县政府要求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开、延伸等新线路,除享受现有补贴标准外,报县政府审定后另行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车辆购置补贴。县公交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老旧车辆更新需要,经县政府批准购置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公交企业实际支付而形成固定资产的营运车辆购置费扣除上级的补贴款后由县财政按8年的使用期限逐年给予补贴,经批准提前报废的一次性补足剩余价款。购车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乘车优惠补贴。城市公交企业所承担的65 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免费乘车,根据公交企业提供的免费乘车人数经审核后按1元/人.次给予补贴。 

  (四)夏季空调运行补贴。每年5-10月份夏季高温因开启空调而多消耗燃料10%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五)公交设施建设补贴。对根据县政府安排所建设的首末站、乘车亭等设施,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六)燃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全部由公交企业享受。 

  以上(一)至(四)项补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可实行总额包干的办法。 

  四、资金管理 

  (一)县交通运输局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本暂行办法,编制下年度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未编制并核定预算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县财政局审定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后,应将补贴资金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并落实资金。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三)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新线路审批,运行里程等资料。 

  (四)线路经营性补贴、车辆购置补贴、政策性乘车优惠补贴和夏季空调运行补贴按季初预拨,次年一季度内清算;燃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后及时拨付。 

  (五)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将公交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考核情况拨付到公交企业。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公交企业的正常经营,包括:支付公交汽车购车款、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支付公交客运正常的经营成本等。公交企业对取得的财政补贴款项,要实行内部分开核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的补贴款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车辆购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自觉接受县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企业使用补贴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四)县审计局要建立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计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为县财政部门拨付或清算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五)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公交企业应对提供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与公交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线路经营性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公交公司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县审计局等部门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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