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1-1027-2017-01052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7〕31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6〕11号)精神,经9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满7—12年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作适当调整,政府指导价保持不变。现将有关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自通过之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尤溪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补充办法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6〕1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6〕11号)文件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至7年的,确定了交易指导价和土地收益增值缴交比例:一期指导价为4500元/㎡,二期为4800元/㎡,三、四期步梯房为5000元/㎡,电梯房为5200元/㎡,土地收益等价款为政府得50%、个人得50%。现就产权证满7-12年内交易的:交易指导价不作调整,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调整为政府得80%、个人得20%。超过12年上市交易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和政府指导价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补充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因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设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办理由县房管部门实施转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现就尤政文〔2016〕11号第十条规定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应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上市交易书面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并如实填报《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
市交易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同意批准上市交易;
(三)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到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到房管所进行网签;
(五)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六)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缴款后凭土地收益等价款缴款发票、完税发票、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于上市交易审批后30日内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有关手续。
其他事项仍按尤政文〔2016〕1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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