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0-1027-2017-00064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7〕4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要求,为规范猎捕行为,防范和减轻野生动物对农林生产的危害,进一步做好科学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维护生态平衡,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猎捕限额制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猎捕限额,根据限额数量发放《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猎捕证》),年度限额使用完后停止办理《猎捕证》。
二、依法规范审批办证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猎捕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核发《猎捕证》。根据省市有关护农狩猎的相关规定,年度首次办理《猎捕证》应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及持枪证复印件,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及经查验的《猎捕证》第三联原件。须2人或2人以上方可申请办理《猎捕证》。
三、加强猎捕作业管理。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猎捕作业过程中,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猎枪弹具使用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猎枪弹具只能使用独弹或九粒弹。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结束后5日内由猎捕单位或个人向林业站提出查验申请,林业站根据《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对猎捕单位或个人的猎获物进行查验登记并使用专用标识标记,并在《猎捕证》第三联上签字盖章。猎捕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进行查验或不查验的,取消当年度猎捕资格。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科学研究、保障公共安全、危害防控、种源引进、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护农狩猎队员每年必须签订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带头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凡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猎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九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区、高速公路及省道国道两侧500米、重点生态区位。
(二)禁猎期:全年禁猎。护农狩猎期为每年3-4月及7-9月,狩猎对象为野猪。
(三)禁猎工具: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它化学制剂;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铗、野兔铗)、地弓、吊杠、陷阱以及其它非人为直接操作关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等)。
(四)禁猎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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