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1-1027-2016-00733
  • 备注/文号: 尤政办〔2016〕104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21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业税收管征工作的通知
尤政办〔2016〕104号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时间:2016-09-21 08: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外来建筑服务企业(非我县管辖区域内企业)税收的管征工作,促进建筑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建筑服务企业取得预收款项,应按规定在我县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抵缴税款)。

  二、外来建筑服务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四)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服务企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就地预缴0.2%企业所得税。无法提供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建筑服务企业到我县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除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来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在我县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外来建筑服务企业到我县建设单位结算或预付工程款时应提供自行开具的发票(除第四点外)和加盖有“尤溪县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字样的完税凭证,且两者所体现的计税数额要相符。否则,建设单位工程不予付款,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财政、国税、地税、审计、住建等部门应共享有关涉税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我县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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