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1-1027-2016-00041
- 备注/文号: 尤政办〔2016〕6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和市财政局、林业局《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农〔2015〕15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办法
(一)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
林权属个人的生态公益林,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的,管护补助资金全部支付给个人。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乡镇政府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个人生态公益林,将不低于65%的管护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护林员劳务补助不高于20%,村级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
(二)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
1.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65%,可用于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或村民分红,具体使用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方可执行。
2.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补助费,占管护补助支出20%,用于护林员工资、意外伤害保险、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
3.村级组织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15%,用于监管员工资,以及生态公益林的宣传、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造林补植抚育、管护质量检查等费用支出。
二、资金拨付办法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由县林业局按照各村经济补偿费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使用方案直接拨付。2015年度各村经济补偿费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使用方案,须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各乡镇林业站;2016年起,各村经济补偿费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使用方案须于当年度的11月30日前报送各乡镇林业站;各乡镇林业站收集、汇总后,上报县林业局。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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