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尤溪县禁燃区范围东至尤溪汽车东站、北至三奎新城、西至尤溪第五中学、南至西城物流园。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确定《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的“Ⅱ类(较严)”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城关镇、西城镇及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同时,强化配合,充分履职,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城市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尤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尤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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