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尤溪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堆放等产生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
(二)在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在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范围内(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除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
二、处置主体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境内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一)矿山产出剩余砂石处置程序。由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办理。
(二)提前介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程序。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的程序进行处置:
1.确定砂石量。县自然资源局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2.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
石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3.制定处置方案。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4)属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4.组织实施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三)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的,剩余砂石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和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尤溪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确认砂石的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1年内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处置。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
4.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5.公开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制定公开出让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已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处置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达到饰面石材矿种标准的,应先办理采矿权,无法办理采矿权的,应停止施工,并做好生态修复。
(二)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享有砂石处置权,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砂石处置工作,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坐标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三)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及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五、资金管理
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为确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处置工作实施,县财政局根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情况,对处置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监管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砂石资源,督促项目部及时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加强对辖区内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矿产品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落实处置竞得者的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品有偿化处置工作,督促竞得处置者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处置收入的监管及县自然资源局处置费用、乡镇(园区)工作经费拨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县住建局:督促指导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处置前依法申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并做好交易项目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
尤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七、后期复垦复绿
为保障砂石处置及后期复垦复绿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原则上由处置竞得者履行复垦复绿义务,公开拍卖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复垦复绿费用和处置时间截点,未按时完成砂石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方案未规定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尤政办规〔2023〕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