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尤政办规〔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县农村污水业主单位、运营单位:

  现将《尤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

  农村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第四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作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协助县政府做好指导、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开展监督考核。根据省市相关技术标准指南,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推进和污水处理设施巡检,负责进出水水质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推动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城关镇、西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城区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并督促指导县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推动除城关镇、西城镇外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镇区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集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并督促指导集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维机制的资金支持,加大政策、资金、要素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乡(镇)、村自行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管理,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民委员会、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做 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 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做好设施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 管处理 。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生活污水治理“投、建、管、运”,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依据运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运维单位要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 行。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 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进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故障、停运的设施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 政府报备,并按报备的整改时限完成整修。鼓励运用5G传输、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开展智能化管理,实现无人值守、远程监控,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模式。

  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微 动力) 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规模较大(大于等于2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

  对于偏远的、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规模小于20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独立氧化塘 、集中化粪池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当在设施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及规模、出水标准、运维单位名称及巡检、维修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期巡检。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检,巡检内容:污水管道及检查井破损、漏水、堵塞,泵站、处理终端设备故障、格栅堵塞、滤料堵塞、污泥死泥,以及其他非正常运行情况。对排水经营户预处理设施、户内设施进行巡检,指导排水户开展户内设施运维。台风期间,要适当增加巡检频次。

  (二)定期养护。根据巡检情况,定期清理管道及检查井淤泥、格栅栅渣、处理终端剩余污泥等,对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水生植物,以及处理终端场站的绿化植物等定期修剪、养护、更换。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三)定期监测。运维单位应对集中式处理终端(日处理20吨及以上)进出水水质、水量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COD、氨氮、总磷、SS(悬浮物)、PH值、水温等六项。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安装COD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流量计、独立电表等在线监管设施,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数据正常稳定上传监督信息平台。

  (四)运维频次。运维单位按以下要求开展设施及管网巡检和水质自行监测:规模250(含)吨/日以上的,巡检每周不少于2次,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规模100(含)-250吨/日的,巡检每周不少于1次,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规模20(含)-100吨/日的,巡检每月不少于2次,监测每季度不少于2次;规模20(不含)吨/日以下的,巡检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

  (五)建立台账。台账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记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以及日常运维管理记录(含巡检时间、范围、点位、用电量、设施运行情况等)、异常情况上报及处理结果记录、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等,相关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

  第十二条 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因检 修 、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业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或乡(镇)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业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和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 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尤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尤政文〔202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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