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2024年公有住房成本价、集资房界定产权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一)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
1.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成交价必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由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在三明地区内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实施。
2.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县财政给予拨付。
3.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每三年分别对各片区的限价商品住房进行一次上市交易成交价评估,并将该评估价作为交易时最低指导价。
(二)关于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1.限价商品住房自房产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产权人向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并如实填报《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限价商品住房产权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批准上市交易。
3.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评估当年上市交易价计算并负责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当年政府确定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房屋产权证面积-原购房价)×20%〕。
4.限价商品住房产权人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5.限价商品住房产权人应当在同意上市交易审批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土地收益等价款缴款发票、完税发票、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6.限价商品住房产权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一)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十年及以上的,按《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存量房交易评估指导价格的通知》(尤政文〔2019〕108号)中确定的C41区块,四至范围为“东至林科所桥,西至七口大桥,南至安州岭路、西城幼儿园、西城工商所、北至恒发纺织公司、西城新村4排、城西新村2排所围成的区域”基本价6500元/m2的80%作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十年及以上的三、四期经济适用住房步梯房上市交易的政府指导价(如该《通知》有重新制定,按新规定执行),即:三、四期经济适用住房步梯房上市交易的政府指导价为5200元/㎡。在该指导价的基础上:电梯房每平方米增加200元(即5400元/㎡)、第一期每平方米降低500元(即4700元/㎡)、第二期每平方米降低200元(即5000元/㎡)。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为政府得80%、个人得20%。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当年政府确定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房屋产权证面积-原购房价-各项交易税费)×80%〕。
(二)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1.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应向尤溪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上市交易书面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等材料,并如实填报《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尤溪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批准上市交易。
3.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到尤溪县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
5.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6.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缴款后凭土地收益等价款缴款发票、完税发票、尤溪县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于上市交易审批后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有关手续。
三、公有住房成本价。2024年公有住房标内建筑面积成本价为2924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降低10%,即2631.6元/平方米。今后每年按3%递增作为当年度标内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不再另行下文)。超标部分按产权变更年度同地段商品房价计算,该价由公有住房权属单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评估。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详见附表。
四、集资房界定产权价。集资建房标内建筑面积按竣工当年政府指导成本价界定;超标部分按界定产权当年度同地段商品房价计算,该价由集资建房单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评估。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详见附表。各集资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除外。
五、本通知由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十年。本通知执行前已申请但尚未完成交易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尤溪县公有住房、集资房调节系数表
2.尤溪县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备注:点击文件标题右侧“文件下载”,下载后可查阅附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