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尤政办规〔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单位: 

  《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已建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社会效益,明确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单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护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内已进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造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根据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新建或提升改造的集镇供水工程、集镇管网延伸工程、单村供水工程,以及签订协议委托代管的其它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属地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应加大对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支持。农村供水安全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县级统管 

  第六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厂运营资质的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集镇及规模化单村水厂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供水设施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其它部分由受益村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受委托的专业公司应建立县级统管队伍,建立统管机制,明确统管责任。按照“建所到乡、运维到村”的管护模式,设立乡镇供水所,运营集镇水厂及规模化单村水厂,接管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的运行维护。 

  第八条  集镇水厂及规模化单村水厂县级统管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的运行维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模式,由受委托专业公司对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实行专业管理,签订管理协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 

  (一)协助受委托的专业公司开展工作,做好协调;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小型单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安全; 

  (四)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及使用情况;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台账,按时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运行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外)运营管理,落实日常管理人员; 

  (二)负责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或上报; 

  (三)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受委托专业公司运行管理职责: 

  (一)建立县、乡镇专业管理机构及队伍,制定县级统管制度; 

  (二)制定乡镇供水所、村供水站运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并上墙; 

  (三)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各级管理人员并上墙; 

  (四)做好相关药剂的配送及加药服务; 

  (五)定期对农村供水设备进行巡检、专业操作、管理维护、应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巡检记录; 

  (六)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当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做好水质处理、跟踪并及时告知乡镇、村; 

  (七)每年对农村日常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按照“一工程一档案”要求,建立专业管理运行档案; 

  (九)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做好专业化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受委托专业公司应每半年向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次县级统管工作报告,说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意见。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受委托专业公司在专业管理运维过程中,发现因原水水质、道路交通、电力供应等问题影响供水安全保障,需当地解决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受委托的专业公司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受委托专业公司应建立健康档案,净水厂运维人员须持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并每年按规定进行体检。 

  第十五条   根据省市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从规模化水厂开始,逐步推广至所有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工程,受委托专业公司要按照农村水厂标准化管理要求,逐步推进水源、水厂及管网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制度。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名录,及时划定和调整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各乡镇、村应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和宣传牌,加强巡查,防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乡镇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民动员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在水源地补给范围内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第十九条  在农村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影响水质的行为,如有违反,乡镇、村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视具体情况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水体及周边散养鸡、鸭等家禽,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等破坏水体的行为; 

  (二)清洗拖把、洗衣、洗澡、游泳、垂钓、烧烤等活动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四)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从事投饵式养殖、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 

  (六)上游及周边农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八)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配置净化、消毒等处理设施。在受委托专业公司日常检测的基础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饮用水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抄送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专业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各乡镇应相应制定本辖区的供水应急预案,落实预案的具体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收费制度,厉行节水减排。集镇及单村规模化水厂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自主经营,通过水价测算与调整,保障水厂正常运营。 

  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按成本价由受委托专业公司测算,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上级补助资金中拨付,县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落实。水厂区外的取水口、输水管、配水管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从收取的水费中支出,不足的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发改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农村供水工程指导价,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制定、征收辖区内小型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并定期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集镇水厂和规模化单村水厂水费由县物价部门制定,由受委托专业公司执收。 

  第二十五条  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应设专账管理,主要用于水厂区外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该项工作将纳入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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