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尤政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尤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尤溪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含集体用房、农林厂房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前提下,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现当地民俗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本办法认定的民宿实行备案制,经备案后授予“尤家民宿”称号。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符合《尤溪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朱子文化生态保护区发展规划》等旅游规划发展方向,优先支持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金牌旅游村、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示范点、乡村振兴示范村、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人家和旅游景区所在村等旅游优势突出的村镇开办民宿。

  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河道管理蓝线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建筑。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利用土堡、庄寨、宗教场所等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开发的住宿设施。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标准执行。

  )消防要求。民宿消防基础设施要求及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建筑要求。民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四)治安要求。经营民宿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民宿备案后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住宿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

  (五)环保要求。经营民宿应做好清污分离处理工作,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排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应按照《福建省2019年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厨房污水应通过隔油池接入污水管网,餐饮油烟由专用烟道高空排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六)其他要求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供水符合生活饮用水要求。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用具。

  3.服务人员应办理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4.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5.经营民宿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使用瓶装燃气的,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6.经营民宿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应急处置,立即如实上报。

  7.经营民宿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8.民宿业主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  集群开发

  第六条  区域民宿集群是指村集体等投资主体编制区域开发设计方案,在同一区域内投资规模达到3栋及以上、风格相近且相邻栋间距不超过50米,建筑总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民宿群。

  第七条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村落和A级景区进行集群开发,已通过集群开发备案的,不再对单体民宿进行备案。

  第八条  鼓励公司化、集团化运营,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鼓励台商等经营主体投资高端民宿。

  第四章  民宿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尤家民宿”的民宿应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民宿业主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商事主体登记,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住宿服务”,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民宿业主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应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餐饮服务”,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小餐饮”登记管理。

  (二)新开办的民宿应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材料。已开办的民宿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如下:

  1.尤溪县民宿备案信息登记表;

  2.尤溪县民宿业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3.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并提供原件核对;

  5.民宿各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合法批建手续证明材料;

  7.房屋可靠性安全鉴定报告;

  8.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9.区域集群开发设计方案(集群开发时提供)。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宿办,由县民宿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联合审核,形成联合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尤溪县民宿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告知业主,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民宿出现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等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县、乡(镇)二级工作机制。

  县级成立民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尤家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民宿办),挂靠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民宿管理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民宿用地审查工作,依法依职权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民宿项目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协助和指导民宿所在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三)住建局:负责民宿新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乡(镇)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民宿与村庄特色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四)农业农村局:统筹整合农业资源,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集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五)文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尤溪县民宿业发展管理相关政策;负责民宿办日常具体事务,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负责民宿政策引导、标准制定、宣传推广、等级评定等工作。

  (六)卫健局:负责对民宿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开展卫生培训等工作。

  (七)应急局:指导乡(镇)、各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林业局:负责民宿建设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森林康养基地和森林人家发展民宿产业,督促民宿业主做好森林消防安全,依法查处民宿违法使用林地问题,使民宿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九)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设立登记、变更、注销,规范和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十)尤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民宿环境保护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十一)尤溪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县民宿消防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对民宿业主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详细规划编制、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宿业主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民宿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物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提供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活用水;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尤家民宿”加入三明市民宿公共品牌——“绿都明宿”,按照“绿都明宿”评价标准建设星级精品民宿。积极推荐尤溪精品民宿申报扶持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尤溪县民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尤溪县民宿备案信息登记表

  2.尤溪县民宿业主承诺书(范本)

  3.尤溪县民宿管理领导小组

  4.尤溪县民宿备案申报流程图

  5.尤溪县民宿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6.尤溪县民宿变更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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