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尤政规〔2023〕6号

县直、省市属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尤溪全省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试点县工作,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创新,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加快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切实减轻林农、林企负担,现提出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由于原林权登记发证时林班图因测量精度不高(基本上用1: 10000地形图对坡判图手工勾绘林权宗地图)、早期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林权登记数据未充分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及技术条件限制、原林权登记未进行图形化管理、在不同时期发放的林权证及原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分别进行林权登记等因素,造成林权错证、重证和漏证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原签订的少数各类虚假承包合同和发放的林权证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问题的历史成因,结合现状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为民办实事、便民利民。充分考虑林权类不动产因林木生长、抚育、采伐、自然灾害、权属流转等因素,具有可动性、变化性,且变化量大的特点,围绕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便民利民措施。

  (三)依法依规、有错必纠。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客观分析对待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以林地所有权人作为林权类不动产权权属证明的重要主体,依法依规、有错必纠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创造有利条件,及时纠正不正之风,严肃处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试点先行、逐步深化。在全县各乡镇先选择1个林地面积中等村按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的措施开展试点工作,做到边改边完善边总结边提升边深化,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县推广。

  二、主要措施

  (一)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 

  1.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非处分类登记业务。具体程序如下:

  (1)由林地所有权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见证方,在见证方的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委托人(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含多个共有权利人,下同)与委托代理人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并提供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件、证照复印件(复印件应签名捺印或加盖公章),见证的两名工作人员需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签名):”栏处签名,见证方需在“见证方(公章):”栏处盖章、在《授权委托书》和证件证照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

  (2)委托代理人提供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非处分类登记业务(注:非处分类指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2.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处分类登记业务。由委托人(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含多个共有权利人,下同)和委托代理人到乡镇自然资源所等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场所,在乡镇自然资源所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办理委托手续(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或到县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委托代理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处分类业务(注:处分类指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3.异地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办理委托代理公证,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在尤溪县境外,不愿意或不方便回尤办理委托手续的,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由县公证处在线办理委托代理公证手续。

  (二)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及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注销 

  1.自我纠正:对于签订的各类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原则上采取自我纠正的方式处理,即经村委会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2.依职权纠正:对于当事人不同意采取自我纠正方式处理虚假林权承包合同的,依职权予以纠正,具体程序如下:

  (1)由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佐证材料,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认,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申请及佐证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驻村工作组等部门,对村委会的申请及佐证材料,从承包合同签订前是否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承包押金及承包价款是否支付、山场管护情况、生态公益林补助情况、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等方面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协商纠正,并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如当事人仍不同意纠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的情况,认为可以申请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报请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单位,以及县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的法律顾问共同组成的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4)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请县政府拟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5)县政府根据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的意见,作出拟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决定,并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若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的,由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陈述或申辩的意见经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审查不能成立的,由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报请县政府作出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决定,并予以公告;

  (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县政府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决定,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3.司法裁决纠正。由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林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林权承包合同是否解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注销原发放给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的林权证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解除林权承包合同、申请注销原成立的林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林场、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后村集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权类不动产股份分配比例仍按原约定确定等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后,由村委会与林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林场将原林权承包合同解除,并向原批准同意成立该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撤销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批复后,依照原林权证登记程序由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林权撤销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行文上报原林权登记单位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统一行文报请原林权发证单位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撤销林权登记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县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后,林地所有权单位作为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重新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四)林木已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林木因审批采伐完成后或其它原因造成林木灭失,且依据原合同约定林地使用权随着该林木的灭失同时到期的,原则上由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不办理的,可以由林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由林地所有权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要求注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说明林木灭失时间、原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事实和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联系方式,注明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因),并提供重新造林的《造林档案卡》等新林权类不动产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林地所有权单位、当地自然资源所和林业站公章);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在一个月内提出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和逾期未申请将作出拟注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决定意见,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注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因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地址变更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书面通知的,可采取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3.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造林档案卡》与原登记发证四至范围、面积在测量精度和技术误差范围内基本一致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直接采信;对于《造林档案卡》与原登记发证四至范围、面积在测量精度和技术误差范围内不一致的,由所在地乡镇自然资源所牵头会同林业站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情况共同签名、加盖公章确认;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作出注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决定,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4.原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或县林业规划队以及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办理林木皆伐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将造成林木灭失的,且依据原合同约定林地使用权随着该林木的灭失同时到期的,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在乡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由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委托林地所有权人在林木采伐完毕后办理该山场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林权注销类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并将签署的《林权注销类授权委托书》和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交给林地所有权人暂时保管。自然资源所留存面签证据,同时自然资源部门需登录不动产权登记系统进行该宗地采伐审批备注;

  2.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林权注销类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乡镇自然资源所公章)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林地所有权人待林木采伐完毕经林业站核实后,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其他情况可参照前述林木已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办法办理。

  (六)办理共有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1.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办理更正登记。由当事人提供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证明和林地所有权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注:需由林地所有权人单位的两名工作人员和两名以上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在证明书上签注“情况属实”、签名捺印,加盖林地所有权人单位公章)等能够证实其身份信息更正的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更正登记业务。

  2.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共同授权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按份共有的,在告知全体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的情况下,可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共同委托其中的部分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代为办理,参照前述委托办法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出具其他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未委托其办理的原因和自愿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等承诺的《承诺书》(共同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捺印,林地所有权单位需签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业务;共同共有的,必须全体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亲自或共同授权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

  3.部分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死亡,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法定继承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预受理业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法定继承人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预受理材料到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所需费用根据2022年8月24日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22〕04号)精神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3)法定继承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业务。

  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办理:一是按份共有的,且死亡的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所占共有份额在三分之一以内的,可按前述办法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共同共有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二是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系家庭承包户的,该户主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不必办理继承公证,可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该户新的户主证明(加盖公章)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三是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

  (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需提供现场勘验的《权籍调查表》交界林权地界的确定 

  因林木灭失后林地所有权人重新发包的林权类不动产,以合同约定地界和林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原林权类不动产发生部分流转或注销变更的,在原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界限范围内的无需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属原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存在重证的,以重证当事人和林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

  (八)简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信息因子 

  1.因原合同中只约定“期限至现有林木达到主伐年龄××年内申请采伐完毕,逾期的按××标准缴纳林地使用费”等原因造成原林权登记时无法明确具体期限,从而在“使用期限”和“终止日期”栏中用“/”或空表示。持有此类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且原林木未灭失的承包方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时,原合同双方无法或不愿意对原合同进行协商补充完善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采取按原合同填写“林地使用(承包)起始时间”、在土地使用期限栏以“/”或空表示,同时在附记栏备注“该宗地的林地使用终止期限以××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2.如原合同未约定具体期限的或原林权登记的期限已经到期的,原合同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承包合同的条款予以完善,签订明确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的补充合同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

  3.原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他登记信息不完善的,如无调查的必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依原证填写内容办理。

  (九)办理林权权属重叠的不动产权证业务 

  属于相邻宗地林权权属界线部分相互重叠的,对合同均没有异议的,以重叠部分的原证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为依据、当事人到山场实地指界勘验进行重新认定为原则。

  1.如能通过高分辨率影像图确认界限的,当事人可不到实地指界,由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直接通过影像图进行勾绘界线(经相关当事人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测算面积和绘制新的林权类不动产宗地权属图;

  2.如原宗地图因测量精度、对坡判图手工勾绘、地理信息转绘等业务技术因素造成的权属重叠,结合林业二类基本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影像或最新显示性强的高分辨率影像所显示的林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不影响图斑闭合面积且保证整体图形大致相同的情况下,通过业务技术处理直接调整相邻宗地界线,予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3.如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或其他登记。

  (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 

  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可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会议记录、承包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正式文件〔详见附件3:尤溪县××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村“××(土名)”、“××(土名)”山场林地承包经营的批复(样本)〕)或当地人民政府在承包合同上签注“经研究同意××村将‘××(土名) ’、‘××(土名)’山场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对外发包经营”意见并加盖公章,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

  (十一)简化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办理环节 

  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业务需要外业权籍调查的,申请人提供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到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申请权籍调查,申请人凭《权籍调查报告》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林业部门在林木采伐规划、设计或审批过程中发现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的原林权证(不动产权证)因林种、树种、界址、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和权属重叠等情况,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在林木采伐设计过程中由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一并进行外业调查,告知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以便当事人办理林权类不动产变更登记业务。

  (十二)优化林木采伐设计 

  为避免今后因皆伐采伐设计的原因造成原林权类不动产宗地林木审批采伐后遗留部分地块,产生林权类不动产权属纠纷,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应遵循“小班经营法”,结合林权类不动产宗地图和林业二类数据,将宗地山场范围内的稀疏林木地、荒山等一并设计为伐区,如属于原林权证(不动产权证)宗地图存在重叠和遗漏的,可待林权类不动产权利人参照前述办法处理后一并设计到位,以便林木皆伐后的全宗原林权类不动产宗地注销登记。

  本措施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市在此期间有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上级的政策措施执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2.林权注销类授权委托书(样本)

  3.尤溪县××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村林地承包经营的批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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