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尤政办〔2018〕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尤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是指按规定程序区划界定,已纳入国家、省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四条  补偿范围为县域范围内依据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划定的、符合生态补偿要求的、仍在界定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五条  省级以上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由省政府确定,现行补偿标准为22元/亩,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支出(含森林综合保险费支出)21.75元/亩。今后补偿标准如有变动,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补偿对象是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二条确定。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占管护补助支出65%,其中: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该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林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六条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19号)、《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村财增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委办发〔201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林权所有者属于个人的,该资金支付给个人。

  2.直接管护费,占管护补助支出20%,用于护林员工资、意外伤害保险、智能巡护管理、交通通讯、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管护质量检查、护林路网维护等费用支出。护林员工资应当合理确定,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

  3.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15%,用于监管员工资,以及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造林补植抚育、管护质量检查等费用支出。监管员工资应当合理确定,在《生态公益林监管责任书》中给予明确。

  村集体公益林和天然商品乔木林面积累加较小(面积200亩以下、管护补助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其管护补助支出金额按20%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8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支出(两项之间的具体金额由村委会确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与核算

  第六条  加强考核管理。管护执行满1年时,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逐片考核验收(国有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对符合管护合同及监管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给予兑现护林员及监管员工资。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国有单位要依据最新的年度公益林建档数据,在管护质量验收工作的同时认真核实、统计本辖区内省级以上公益林本年度变化(如经批准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公益林小班中的无林地、非林地和非法使用林地、占用征收林地等不符合补偿范围的面积应当剔除,摸清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按补偿标准相应调整本辖区各村(场)本年度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金额,并转告各村(场)。

  第八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指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

  (二)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指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和经确认属个人所有、承包或经营的公益林(指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人的),管护补助支出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1.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属于集体的直接拨付给村委会(或乡镇林场)基本账户;属于个人的,通过银行“一卡通”直接支付给个人。村集体用于村民分红的,通过银行“一卡通”直接转入村民本人账户。

  2.直接管护费,实行乡镇统筹使用管理,转入乡镇政府指定账户。

  3.村集体组织监管费,除监管员工资通过银行直接转入监管员本人账户外,余下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转入村委会(或乡镇林场)基本账户。

  原坂面镇街面村、厚绿坪村属移民村,除村民分红、监管员工资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外,余下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转入坂面镇政府指定的账户或经注册有效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三)经确认属法人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指合同流转,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单位的),其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占管护补助支出65%)转入单位账户。

  (四)因林权争议或纠纷,对争议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扣除监管员工资后余额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处理,即设立专户保管,待争议解决并明确权属后,再依照双方协议或有关文件规定,将该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权利人。

  第九条  在支付管护补助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当期的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情况和当期的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若村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为多年内有效的,必须注明执行起止年度,但不超过本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年限。

  在办理个人和法人单位所有、承包或经营的公益林经济补偿时,须提供有效的山林权属证书(无权属证书的个人或法人单位须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林场)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林木转让合同,且在村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中必须明确个人和法人单位所有、承包或经营的公益林座落地名、林小班、面积等详细意见印证)。山林权属证书或转让合同复印件及个人(法人单位)书面申请应由林业站复核存查。

  第十条  当期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含村集体正式收据、村民分红花名册、个人所有公益林经济补偿发放表、监管员工资发放表和村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资金汇总表等)由村委会(或乡镇林场)负责制作审核盖章,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当地林业站;经林业站、乡镇政府审核汇总盖章后上报县林业局,作为向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付款依据。

  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将村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和当期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才能上报,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复核后再次公示。

  村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和当期的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情况由村委会提供,随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一并上报县林业局。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村集体(或乡镇林场)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对公益林补偿资金中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实行专款专用、分项核算,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四章  检查、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补偿资金监管检查。(1)各村(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不得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各乡镇政府应加强村财村账管理,负责对各村(场)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2)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分别对各乡镇(含村、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村委会、乡镇林场及国有单位应当分别保存补偿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天然商品乔木林和公益林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聘用护林员进行管护,上级下达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如有政策性变化,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尤政办〔2016〕6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尤政办〔2017〕58号)同时废止。同时不再执行《尤溪县林业局 尤溪县财政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尤林〔2017〕44号)第一条第(三)点中“监管员原则上由责任心强的村干部兼职,但每人每年天然林、生态林保护监管工资之和不得超过1560元,且每个村按监管面积大小最多配2名监管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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