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尤政文〔201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2019〕57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23元。

  二、调整提高的养老金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将调整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待遇调整前已注销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录入,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补发其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所增加部分的养老金(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人员重复享受待遇期间段不予补发),此项资金补发工作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严格执行《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待遇发放流程规定,共同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和补发工作。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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