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尤政文〔2019〕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具体划分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家在景区”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区、各乡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九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闽江干流(尤溪口镇段、西滨镇段)两岸1000米以内区域、尤溪河(尤溪口至街面水库坝下) 沿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4.闽湖库周500米以内的区域;

  5.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可养区

  除禁养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为可养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制要求

  (一)依法关闭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禁养区范围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禁养区范围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应按照规划、用地、生态环境保护、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配套相应的粪污消纳场所和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17〕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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