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管理的通知
尤政办〔201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妥善处理我县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问题,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工作,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生态和谐、绿色宜居的尤溪,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管理

  (一)佛教徒遗体焚化管理。凡在本县境内死亡的佛教徒,遗体应全部实行火葬,不得进行土葬。

  一是原则上在尤溪县殡仪馆焚化的对象。

  1.焚化对象:在本县境内死亡的遗体。

  2.办理程序:拨打电话6331221预约接运遗体时间、地点——按丧属预约时间、地点接运——举行告别仪式、整容或其他服务——凭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证明)、死者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服务项目表在业务大厅缴费办理火化手续——凭火化通知书按顺序火化——凭《骨灰领取证明(通知书)》领取骨灰——骨灰寄存或安葬。

  二是允许在本县佛教寺庙焚化的对象。

  1.焚化寺庙:本县原先已建有焚化窑且经审核具备焚化条件的佛教寺庙,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2.焚化对象:仅限焚化注册备案的比丘、比丘尼遗体,严禁寺庙违规焚化民间遗体;

  3.办理程序:一是比丘、比丘尼去世后,其所在的寺庙或丧属(以下简称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戒碟等资料,联系焚化寺庙,经焚化寺庙查验符合遗体焚化条件的,由其开具《尤溪县佛教徒遗体寺庙焚化单》。二是经办人持焚化寺庙开具的《尤溪县佛教徒遗体寺庙焚化单》和上述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县佛教协会进行审核。三是经办人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县佛教协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向焚化寺庙办理遗体焚化相关手续后,焚化后持《尤溪县佛教徒遗体寺庙焚化单》及相关手续到县佛教协会开具《遗体焚化证明》。

  (二)佛教徒骨灰存放管理

  一是佛教徒骨灰存放点: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公墓和本县佛教寺庙原先已建有的骨灰楼(堂、塔)。

  二是办理程序:

  1.佛教徒骨灰在寺庙存放点存放。一是佛教徒去世后,经办人携带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戒碟或皈依证、《遗体焚化证明》等资料,联系骨灰存放的寺庙。经查验符合骨灰存放条件后,由该寺庙开具《尤溪县佛教徒骨灰寺庙存放单》;二是经办人持《尤溪县佛教徒骨灰寺庙存放单》和上述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县佛教协会进行审核;三是经办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县佛教协会审核同意的《尤溪县佛教徒骨灰寺庙存放单》,到焚化点办理骨灰领取手续,领取骨灰,存放在寺庙的骨灰楼(堂、塔),领取安放证。

  2.佛教徒骨灰在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和公墓存放。一是佛教徒去世后,经办人携带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戒碟或皈依证、《遗体焚化证明》等资料,联系骨灰存放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公墓的村民委员会,经查验符合骨灰存放条件后,由该村民委员会开具《骨灰去向证明》。二是经办人持《骨灰去向证明》到焚化点办理骨灰领取手续,领取骨灰,安放在存放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塔)或公墓,领取安放证。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监管,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推广生态葬、节地葬,坚决遏制土葬、二重葬;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要与县佛教协会签订责任书,县佛教协会要与县相关寺庙签订责任书,骨灰存放寺庙要与丧属签订存放协议书。全县已经审批登记的11个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寺庙的主持(当家)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把信徒的皈依关、佛教徒遗体焚化关、信徒骨灰存放关,杜绝该寺庙假焚化真土葬、假存放真二重葬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造成土葬、二重葬的,将严肃追究该寺庙主持(当家)的责任,取消该寺庙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资格。

  (二)强化管理。一是加强佛教徒管理。各佛教寺庙必须认真及时建立教职人员和皈依弟子档案,要按照佛教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弟子皈依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履行有关程序皈依的信徒要及时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发放皈依证。申请办理寺庙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的佛教徒必须是皈依三个月以上的,严禁突击皈依。各寺庙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皈依信徒信息上报县佛教协会和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备案,以便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强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寺庙管理。全县已登记审批开展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寺庙要重新申请审核,重新申请审核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逾期不申请审核的,取消其资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办事程序,依章依序开展遗体焚化、骨灰存放工作;要专人管理,相关寺庙要确定2人以上能力强 、业务精的工作人员负责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管理,并上报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备案;要加强环保建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要加强服务对象的审查,严禁违规焚化民间遗体、存放民间骨灰;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台账,进行编号登记,做到一人一档;要加强档案报备工作,各相关寺庙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遗体焚化、骨灰存放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县佛教协会、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县民政局,以便管理和督促。禁止各寺庙新建焚化点、骨灰存放点和开发公墓,不得对已有的焚化和骨灰存放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技改的,由寺庙提出申请,经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强化督查。一是寺庙自查。各寺庙负责人及管理委员会要定期检查本寺庙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情况,对管理制度、办事程序、资料审核及相关表、薄、册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及时纠正,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二是部门督查。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佛教协会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允许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的寺庙进行检查、指导,对存有违规操作、管理混乱等行为的,由县佛教协会牵头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整改不彻底的,经查实取消其焚化遗体和存放骨灰的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佛教徒遗体焚化和骨灰存放的寺庙,由县佛教协会负责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尤溪县佛教徒遗体寺庙焚化单

  2.尤溪县佛教徒骨灰寺庙存放单

  3.尤溪县佛教徒遗体焚化点和骨灰存放点

  4.尤溪县寺庙焚化业务审核申请表

  5.尤溪县寺庙骨灰存放业务审核申请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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