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
尤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预、决(结)算管理

  (一)项目预算管理

  以下项目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依据。若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则不重复评审:

  1.县级财政资金全额拨款2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预算。

  2.县级财政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20%(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预算。

  上述以外的预算项目,对于建设项目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对于建设项目无法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负责审核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县级财政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备案的预算项目进行抽查。委托审核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财政统筹安排。

  (二)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依据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方案(尤政文〔2016〕252号)的规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按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并将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分别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1.县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

  2.上述以外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备案的竣工决算项目进行抽查。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3.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城管局、文旅局等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年度项目信息于12月31日前提供给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程序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审计监督,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依法依规开展评审。

  (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明确职责划分,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先评审,后安排预算”、“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机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预决算结论,作为预算控制、政府采购、款项拨付、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评审时限管理

  提高办事效率,对纳入县级财政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参照省、市文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9个工作日(含,下同);

  (二)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

  (三)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8个工作日;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3个工作日;

  (五)投资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由县财政局研究出台《尤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考核评分管理机制,对评审中介机构的企业信用、人员资质、评审职责、评审时效、评审质量、廉政工作提出要求,评审中介机构出现违反执业准则等重大问题,将追回相关项目评审费用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财政评审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尤政文〔2020〕35号文、尤政文〔2021〕129号文同时废止。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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