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尤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县直有关单位: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完成尤溪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回头看”专项行动,加快截污治污,规范整治各类入河排污口,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1.2023年底前,完成尤溪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开展尤溪重点小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更新入河排污口动态清单。

  2.2024年底前,完成尤溪重点小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的整治任务。

  3.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任务措施

  (一)开展全面排查

  1.组织排查溯源。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关于“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浓度及去向及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是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分类整治

  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按照排查溯源结果,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排污口名录(详见附件2)。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止排污区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超标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取缔过程要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结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尤溪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

  1.巩固排查整治成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对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实确认,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采样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的,建立排污口“回头看”整治清单,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整治,限期整改;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需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将规划的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国家和省生态厅负责审核的排污口外,建设项目新增的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3.严格环境执法。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尤溪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排污口巡查纳入乡镇生态综合管护队或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尤溪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 3)。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依托“生态云”平台,加快排污口信息化建设,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2.强化调度考核。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落实情况已纳入 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尤溪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每年 12 月25 日前,向尤溪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回头看”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3.强化支撑保障。科学运用无人机、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财政部门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排污口排查溯源、规范整治、监测 评估、动态调整提供资金保障。

  4.倡导全民共治。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 识,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 的违法排污行为。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 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对取得较好整治 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 治的良好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2.尤溪县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3.市、县直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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