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尤政办规〔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尤溪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根据《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投资〔2020〕5号)、《关于加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的七条措施》(明委办发明电〔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文旅经济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类项目从谋划、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费用。

  第四条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适度前移、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支付部分前期经费,鼓励超前开展项目调查、储备、报批等工作,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五条 前期经费原则上支持政府主导、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早晚都要干的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类型项目:

  (一)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特别是跨乡镇、跨领域的重大项目;

  (二)策划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等项目;

  (三)争取市级以上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为当年度县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不含各单位年初预算及上级补助的前期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 成立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项目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要素保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项目审核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小组,由县发改局牵头,邀请县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前期经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计划。

  第八条 申请前期经费的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尤溪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

  (二)项目审批单位的审批文件及项目前期文本,属规划编制的提供正式规划文件或政府部门相关批复;

  (三)产生项目前期费用的相关合同及票据凭证等;

  (四)其他能证明前期费用产生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认定。每月30日前由县发改局负责梳理汇总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并对项目支持范围进行初审后,适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前期经费支持的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库动态跟踪管理;

  (二)经费申报。经认定后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前期经费实际需求,及时向县发改局报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批拨付。评审小组每月初对各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前期经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前期经费审批安排计划,由县财政局给予拨付。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前期经费,严禁利用虚假票据、编造虚假文本等套取资金,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缓拨或停拨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前期经费。

  (一)前期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前期经费补助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尤溪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表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