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尤政规〔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县交通运输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办〔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1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增量省补资金挂钩下达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登记范围原则上为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的农村公路。 

  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地点、路线属性、现有养护基本情况(含养护里程、现有技术等级、路基宽、路面宽、桥涵及隧道、路面类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养护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及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分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建制村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养护管理、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筹措应遵循“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按照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求每年足额配套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并于年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县道、乡道、村道小修保养,按季度拨付到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水毁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专项申请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所需资金由县交通运输运输局与财政局共同筹措。 

  第十一条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主体,乡道日常养护费(含考评绩效奖励金)标准5000元/公里(含乡镇配套1000元),村道日常养护费(含考评绩效奖励金)标准3000元/公里(含乡镇配套1000元)。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按季度先行下拨给各乡镇(日常养护费用),乡道4000元/公里,村道2500元/公里。提留日常养护经费乡道10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作为考评绩效奖励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按考评得分情况予以拨付。各乡镇公路管理站对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要按《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的标准来考核。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乡两级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统筹情况,具体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建制村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养护资金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支付给养护单位或个人。由养护单位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应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在册备查。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打入养护人员户头,养护人员不得提取现金,收款凭证应建立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乡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一般预算,由县财政按季度(或年初一次性)转入县养护资金专户。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财政在年终资金结算中统一转入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专户。 

  (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预留乡村道30%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养护工程、安保、水毁修复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其余部分作为日常养护资金。 

  (三)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按季度拨付至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户。 

  (四)养护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县乡村道专管员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劳保支出,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及公路保护与宣传支出。 

  (五)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资金的拨付按县财政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村公路线长、点多、面广及抗毁能力差等问题,保证重大水毁点能及时修复,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全县农村公路纳入“灾毁”财产保险体系,根据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全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资金除省厅下拨的50%专项资金外,每年县财政将缺口的50%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用于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类。 

  日常养护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清扫路面、维护路肩、整理边坡、疏通排水设施、修剪绿化带、检查沿线附属设施,对较大病害点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养护工程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县道养护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的具体作业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必须实行常年养护,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可采用: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群养农村公路依托市场化专业养护公司实施养护管理,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代养。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实行季节性养护的路段,养护人员全年平均每个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进行养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以上养护模式的各养护管理单位(含乡镇公路站)应对所有雇佣人员办理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要采取就近聘用原则,养护工人常住地址与管养路段里程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应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批复建设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并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项目档案;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无法及时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求。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协同负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养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在征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养护责任主体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工信、财政、公安、住建、发改、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一)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要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按季度进行检查,半年进行一次考评,年终进行一次总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县道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按合同约定条款予以考评;乡、村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百分制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年度总评得分70分以下的乡镇为不合格(分值区间值均含本数),不予拨付乡道10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考评绩效奖励金;得分71—80分的乡镇为合格,按乡道500元/公里、村道200元/公里拨付考评绩效奖励金;得分81—90分的乡镇为良,按乡道800元/公里、村道300元/公里拨付考评绩效奖励金;得分91分以上的乡镇为优,予以全额拨付考评绩效奖励金。考评绩效奖励金经年终考评后结余部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用于全县县、乡、村道养护工程建设。 

  (三)乡(镇)政府每月应对乡、村道养护责任单位(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尤溪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发的《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尤政文〔2017〕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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