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尤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尤溪县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生产(业务)一线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由企业提出招聘计划,经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1.自然补充。因到龄退休减员补充新人员,相应岗位按照不高于1:1原则进行补充,但是企业近五年来主营业务明显萎缩的,应按比例减员,具体由县国资管理机构审核。

  2.新业务增员。国有企业开办新公司、新建生产线等新增业务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按照岗位需要,分期分批招聘人员,从严招聘管理人员,一般情况生产性企业管理人员不超过10%,非生产性企业管理人员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20%,具体由县国资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试+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二是对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三是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计划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⑴国有企业根据岗位需要提出计划;⑵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并以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⑶县国资管理机构进行初审;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报。

  第三章 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条件要求:①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②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列入我县紧缺急需目录的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县国资管理机构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县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县国资管理机构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上述程序第(一)至(五)项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国有企业可派人参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近亲属。

  第四章  聘用和解聘

  第十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报县国资管理机构备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国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国资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