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九条措施》的通知
尤政文〔2022〕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有关单位:

  《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九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九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强化耕地保护,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十四五”期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十九条措施。

   一、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考核机制,将粮食生产、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等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乡村振兴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对未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目标任务的乡镇,年度绩效考核降低一个档次。各乡镇要按照季节分品种将粮食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到村、到户、到田。

  (二)优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对种粮30亩(含)以上的大户补贴50元/亩;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50亩(含)以上的大户补贴50元/亩;对撂荒复耕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30亩以上的大户,复垦后种植水稻(制种)的每亩一次性补贴300元,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每亩一次性补贴200元。扶持再生稻生产,再生稻催芽肥补贴20元/亩。

   二、努力扩大粮食播种面积 

  (三)调动村集体积极性。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万元资金,对早稻、再生稻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村集体予以村财补助,基础补助5万元,每超过20亩再累加补助1万元,每个建制村最多补助10万元。

  (四)鼓励双季稻生产。对单个经营主体(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下同)种植双季稻1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予以200元/亩补助,达到省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条件的,可叠加享受补助。

  (五)鼓励旱杂粮生产。对单个经营主体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马铃薯面积达20亩(含)以上的,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玉米50亩(含)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予以200元/亩补助。

  (六)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利用符合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的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20亩(含)以上的,按实际面积予以100元/亩补助,可与省级政策叠加。

  (七)推进水稻制种基地建设。2022—2023年,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扶持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建设种业产业集中区。以烟后制种为重点,巩固和发展洋中、溪尾、台溪、坂面为核心的万亩基地,辐射周边发展制种产业,2022—2025年全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保持在3万亩以上,建成面积3000亩以上的杂交水稻制种乡镇3个以上。

   三、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八)保障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照储备种子量可播种面积1.6万亩,每亩1公斤用量,落实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子储备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储备种子量按照省市下达任务动态调整。

  (九)强化政策性保险支撑。对撂荒地复垦种植水稻、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性保险额度提高到800元/亩,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每亩提高300元保额,费率水稻3%、玉米4%),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经营主体各承担40%、40%、20%。

  四、合理合情把握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十)鼓励撂荒地复垦种粮。“十四五”期间,对撂荒地复垦后种植水稻(制种),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在市级财政补助300元基础上,县级再补助300元);对撂荒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在市级财政补助200元基础上,县级再补助200元)。如市级财政补助指标不足时,由县级财政补助(撂荒地复垦种粮补助可与鼓励双季稻、旱杂粮生产叠加补助,县级补助不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重叠)。

  (十一)引导“非粮化”耕地还粮。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对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水稻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问题要根据作物周期、生产现状及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实事求是,把握进程,推动逐步恢复种粮或置换补充。鼓励各乡镇通过奖补方式,引导经营主体退果(茶、塘、林等)还粮,“非粮化”耕地还粮,享受县级撂荒复垦种粮补助同等待遇。

  (十二)完善基础设施。对未立项且相对连片100亩以上的复垦种粮撂荒地和“非粮化”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已建设未达标相对连片100亩以上的复垦种粮撂荒地和“非粮化”耕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推动粮食产业化提升 

  实施“一粒种子到一粒米”提升工程,推动“粮头食尾”“农头工尾”,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

  (十三)扶持粮食加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下同),新建一条日产20吨以上大米加工流水线等加工生产的,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统一包装的,按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40%予以补助,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其他粮食加工经营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补。

  (十四)引导品牌创建。对粮食类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产品(不同系列)的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同系列产品获认证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产品(不同系列)的每项奖励1万元,同一主体同系列产品获认证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的每项奖励0.3万元。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奖励5万元。新注册粮食品牌商标补助0.1万元,新获SC证书的补助0.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主体奖励8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10万元。

  (十五)鼓励示范创建。对新晋级为国家、省、市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认定后,定期监测评估合格的,每次给予2万元奖补。对新晋级为国家、省、市级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或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优先支持粮食类示范社、示范场申报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

  (十六)支持产品销售。对利用本地种植的稻谷加工大米,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统一包装的粮食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列入县工会采购推荐目录。

  (十七)强化金融支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类经营主体,由尤溪县农信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贷款业务,按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担保费减半收取。

   六、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十八)推动农机农艺融合。对复垦种粮撂荒地和“非粮化”的经营主体,购买《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县财政按购机额的2%补助;对相对连片50亩(含)以上,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的经营主体,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给予补助1万元/年(可与上级社会化服务、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项目叠加享受)。

  (十九)支持产学研用融合。每年安排3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与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开展机构产学研协作攻关的,开展试验示范、“五新”推广等工作。

  以上县级扶持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年度不足部分按照申报顺序次年优先落实。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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