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尤政办〔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对有条件的乡镇逐步推行“村财、村账双代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含有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本制度规定所称村主干、财务主管是指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一肩挑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财务审核人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村民选举产生,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负责财务联审联签的村委会副主任(乡镇可参照村主干对其进行管理,未设置村委会副主任的村不指定专人实行财务联审联签);村“两委”成员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纳入账目登记和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业务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

  乡镇需要县级监督指导的村集体财务管理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报告后,再由县、乡镇两级共同开展财务管理专项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乡镇、村两级农经人员和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代理会计)进行业务培训;要督促各乡镇每季度做好村集体财务登账工作,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监测登账进度及账务核算信息,发现问题,通知并督促所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整改。

  乡镇对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反馈。

  第七条 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村集体收入、村党组织工作经费、村务活动开支、村干部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补贴以及经常性开支等)。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严禁村财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村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处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确保其对村集体和代理中心的财会业务指导、财务审计监督、合同管理和票据管理等职责落到实处,逐步解决当前存在的农经人员缺编问题。乡镇农经干部不能兼任代理中心的主任,代理中心主任由政府编制内干部担任。代理会计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再由政府干部担任,专职从事代理会计工作,原则上每8个村招聘一名代理会计,超过8个的配2~3名,其工资不低于3000元/月,年终绩效和五险一金等按政府自聘干部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县财政给予适当统筹。未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换。

  村集体不设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村可设2名报账员),负责村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报账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的财务核算,要按照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核算、管理。

  第十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县、乡镇财政和有关单位拨付给村集体的资金和村干部(含自聘干部)报酬,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

  县、乡镇财政和有关拨付款单位直接拨付到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的报酬,村集体凭相关文件按非现金的转账业务登账处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

  第十二条 凭证传递和账务核算程序

  (一)村集体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并经财务审核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后交给报账员。报账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凭收付现金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

  (二)报账员于每月或每季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款项。

  (三)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应将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代理会计,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代理会计要参与所代理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四)代理会计要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要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对不符合报支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

  (五)报账员对不符合规定不得报支而报支的票据,要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

  (六)乡镇代理中心主任要对代理会计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七)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通过录入财务会计信息及计算机网络核算,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分别报送财务主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各一份,会计存档一份。报账员负责将财务公开表在村务公开栏粘贴公布。

  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集体,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八)账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会计应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档案资料在会计中心保管5年后交给乡镇档案室保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每个村集体只设一本账和一个银行账户(即: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对条件成熟的乡镇应当逐步推行网络银行电子收付款方式,减少现金流量,保证资金安全。

  村集体有开通网银的,每笔资金支付必须由网银主管审批后才可发放。

  第十四条 印章和支票管理。村集体在开户银行预留银行印鉴必须为财务主管印章,财务主管的印章以及开通网银的主管“Ukey”必须由代理会计负责保管;村委会印章由村文书保管;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由代理中心主任保管;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报账员负责保管现金和银行转账空白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用章审批、登记制度,避免印章管理不善对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村财务主管不得擅自保管村集体印章。村干部擅自携带村集体印章对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由携带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电算化设备管理。代理中心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使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操作,严禁浏览无关网站;计算机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的硬件、软件设备进行升级、维护、检测、查毒、杀毒,确保财务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记账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代理中心运行中添置设备、人员培训、聘用代理会计等费用,每年按建制村在册户籍人数以人均1元标准由村集体承担,从村“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村集体年初预算的村党组织工作经费以及上级下拨的党建工作经费,必须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党建工作经费”科目进行管理,并严格用于以下用途:

  (一)党员教育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八条 非报账员不得保管村集体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10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交接时报账员和代收人均应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结束后10日内办好有关结算手续。村干部不得擅自干预收支、坐支村集体现金。

  第十九条 报账员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结算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超出的库存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应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并到开户银行领取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禁止无据收付款、无审批付款、公款私存、白条抵库、设立“账外账”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代理会计在报账员每次报账时,要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要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双方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各执一份。

  报账员的库存现金出现盈余或短款时,代理会计须立即协助报账员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应立即上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举债预先支付项目建设款;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投资企业经营、发展公益事业确需向金融、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入资金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2%,不得计算复利。村集体借款10万元以下的须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实施;累计借入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不得以其它名义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个人借(贷)款。

  对于村集体无法兑付的借款利息,不得转为借款本金;村集体应付的工程款等应付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转为借款或变相支付利息。

  严禁村干部将个人债务转为村集体债务;严禁将村集体债务分摊或变相转嫁给村民个人负担。

  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和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出借。不得将村集体资金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因擅自借出村集体资金及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的直接责任人、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经办人和参与会议研究的人员,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村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经办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应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原则,每年第一季度由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清理一次村集体合同兑现、债权债务情况,及时组织催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并公布清理结果。对确实无法清收的坏账、无须支付的款项和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或因死亡无法偿还的款项,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缓交、减免及冲销处理,并张榜公布。村集体须采取发展集体经济、抵销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加强内部控制等办法化解旧债。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批

  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开支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经财务审核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批。

  1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经村两委讨论,财务审核人签字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

  100000元以上支出类项目进度款支出,在财务审核人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经代理会计复审签字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付款。

  100000元以上的大额财务支出要按照“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

  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的专项资金,按项目使用规定要求审核、审批支付。项目实施过程由村集体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的限额审核、审批支付。

  除村干部报酬外,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使用前须填写《资金使用审核表》(见附件1),经村财务主管签字后,报乡镇派驻村工作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代理会计审核,并报乡镇挂包村领导审阅;5万元以上的,还须经乡镇长审阅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支取和入账。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应付款项,必须由原财务主管、村财务审核人签字证明,再由新一届村财务主管、村财务审核人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主管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财务审批职权的,由村两委会确定代理财务审批人员,代理期限至财务主管能够行使其职权为止。代理财务审批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村两委成员不能产生的,从村民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对正常财务支出不行使审批职权的,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确实属于正常开支的,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先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确保村集体组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村集体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等项目开支。

  第二十八条 村级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上一年度村财收入20万元以下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3500元以内;村财收入20-50万元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4500元以内;村财收入50万元以上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5500元以内;超过控制额度部分,由当事人和财务主管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村级组织“零接待”制度。村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小组长会议、征兵会议、村“两委”换届选举会议等,确需由村办理会议伙食的,会议伙食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限额内统一制定,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列入“会议费”开支,并附会议记录、会议报到表、食材清单等。会议伙食严禁提供烟酒。村有统一提供会议伙食,参会人员再享受会议误工补贴的,应扣除伙食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人员到村工作、调研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村代办伙食的,要按实际足额交纳代办伙食费,交给代办人代办。餐补标准每人90元/天,其中:早餐1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由村委会填制《尤溪县干部下村伙食费交款证明》(附件2),交给相关人员回原单位报销,不得由此增加村集体或干部、群众的负担。今后,在村集体财务账目中不得列支“招待费” “伙食费”。

  党员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党员与其他村民或村民代表共同参加村务议事会议,可参照其他村民或村民代表标准领取误工补贴。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民信访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民间活动赞助等费用,不得在村集体列支。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款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或由县级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由各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登记申领,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再凭存根联(作废应三联留存),交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销登记、存档,才能再次登记申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报账员专人保管。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或由县级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遗失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及时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支出票据管理。凡是工程类、物资采购类支出必须取得税务发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向村收取的干部参加培训、机构年检等费用必须取得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发给村民的慰问金、优抚金以及卫生保洁、治安巡逻、旧欠款等支出可以登记造册发放;对于无法开具税务发票的零星修缮维护费、购买办公用品、卫生用具等零星支出,可以使用对方的收款收据,但是单次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为规范支出票据,全县停止使用付款单据和购物凭证,统一印制农村差旅报销单、村集体费用审批单等财务单据,由各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到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统一购领。

  对票据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报账员不得付款。对初审不严、擅自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报账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村级财务电脑开票系统票据的使用、开具和管理工作,逐步取消手工填写纸质票据,使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等机打票据。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调整充实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乡镇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司法所、财政所、经管站、村建站、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水利工作站、公路站等职能所站负责人为成员,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招标范围

  (一)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范围

  1.物资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万元)。

  2.施工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400万元)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3.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400万元)的村集体所有的股权、房屋、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它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

  4.服务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

  (二)进入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范围

  1.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施工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十六条 运作程序

  (一)决定:招标前召开村两委会研究通过需招投标有关项目,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后,填报《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审批表》等招投标表格(附件3.1—3.8)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二)编制招投标文件:村集体可聘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招投标文件,报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三)公告: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投标、开标、评标: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可代为接收村集体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除产权交易外自然人不能参与招投标)。及时召开招投标会议,现场开标,并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签约:村集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建档:由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建档备查,并按规定15日内及时将招投标资料及时扫描上传给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备案。

  (八)报送资料:由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将招投标资料电子版和统一报表及时上报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有关规定

  (一)物资采购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采用发函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招投标服务中心、相关职能所站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二)施工建设规定:为节约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对10—4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可邀请相关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预算,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招投标文件可自行组织编制或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对投标后涉及村级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20%,对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书面报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对增补内容可分解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要另行组织招标,如涉及机密、技术复杂或不可分解的特殊增补项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原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承担实施。

  (三)产权交易规定: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对资产原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还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四)工料法管理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村集体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的项目,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的,要填报《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审批表》,经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材料、用工采购由村集体实施,确定一名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含)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由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完工后根据村集体提供的用工清单、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乡镇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用工清单、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确认,形成验收报告,参与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以验收报告确认的价格入账。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执行,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投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资金支出监控规定。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在物资采购、施工建设、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达到招投标要求,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要督促村集体及时进行整改,会计代理中心一律不得预付、支付相关款项,对个人垫付的款项不得报帐入帐。如遇农村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事项,须填写《尤溪县村集体应急工程(物资采购)审批表》(附件3.2),由村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应急工程和应急物资采购,乡镇要及时做好监督和结算。

  第六章 村干部报酬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含聘用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考核奖励等组成,除上级文件另有规定外,村干部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其它补贴。

  (一)基本报酬。

  1.固定报酬:全县各建制村根据人口、地理位置、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分为一类村、二类村、三类村三个类别。村级类别每五年一确定,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征询各乡镇人民政府按3:4:3的比例予以确定,如届中有调整,以县农业农村部门的通知为准。

  不同类别村在职村干部的固定报酬标准:一类村,村主干13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1050元/人·月,一般村干部1000元/人·月,聘用干部950元/人·月;二类村,村主干12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950元/人·月,一般村干部900元/人·月,聘用干部850元/人·月;三类村,村主干11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850元/人·月,一般村干部800元/人·月,聘用干部750元/人·月。村干部当月出勤天数少于8天的,不享受当月基本报酬。

  2.误工补贴:2022年90元/人·天、2023年100元/人·天、2024年110元/人·天、2025年120元/人·天、2026年130元/人·天。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工作日每周固定不少于2天时间集中办公,周末和节假日轮流值班,每月误工补贴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1天。村干部误工由报账员负责按实际出勤天数登记,村干部本人签字,于次月初经村两委会会议确认、乡镇派驻村工作组长和包村领导签字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乡镇统一编制村干部报酬表,按月发放。

  3.交通补贴。村主干交通补贴300元/月·人,其他村干部交通补贴200元/月·人。距离所在乡镇政府驻地15-25公里的建制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可增加交通补贴50元/月·人。在25公里基础上每增加5公里再增补10元,最高上限增补100元。在本乡镇内的公务活动,村干部不再报销差旅费和出差补贴。

  4.其它补贴。负责财务审核的村副主任,其基本报酬、绩效考核奖励、交通补贴按照所在村村主干标准的90%执行,且仅适用于2021年换届产生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村级报账员每月享受200元补助,由村财支出。

  (二)绩效考核奖励。村主干2022年325元/人·月、2023年415元/人·月、2024年525元/人·月、2025年660元/人·月、2026年825元/人·月,其他干部按村主干的85%发放。奖励资金由乡镇财、村财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乡镇确定。

  各乡镇应制定村干部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绩效考核标准分三档执行,第一档100%、第二档90%、第三档85%,并按5:3:2的比例由乡镇按照所有村主干和一般村干部两个类别制定,对村财增收、债务化解、按时结账、报账及时和财务公开等村集体三资的考核的分值要占30%以上),年终根据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对村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励。对于村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在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中被通报问责的,原则上不得评为第一档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十九条 离任村主干养老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离任村主干,可享受县财政村主干离任养老补助政策。负责财务审核的村副主任在申报村主干离任养老补助时,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的任职年限按照村主干任职年限予以认定,且仅适用于2021年换届产生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对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含自聘干部),各村可以发放一次性离任补贴,按连续任职年限300元/年的标准发放。

  第四十条 规范和加强村干部养老保险管理。在职村干部(含聘用干部)在职连任满5周年,可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不包括县、乡挂职干部和下派任职、兼职人员)。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满60周岁时村干部每月领取100元养老金的最高标准进行测算,村干部每人应交保费13900元(保费标准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村主干养老保险由县财承担20%、乡镇承担25%、村承担45%、个人承担10%;其他村干部养老保险由县财承担10%、乡镇承担20%、村承担45%、个人承担25%。负责财务审核的村副主任按照村主干缴费标准和各级承担比例执行,且仅适用于2021年换届产生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符合文件规定,但年龄超过60周岁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补助金按上述规定的保费承担比例可直接支付给本人。村干部的养老保险必须在符合参保条件后一年内办理(应交保费足额交清,否则视同放弃),逾期不再受理。同时,村集体可为村干部投保200元/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村集体凭保险单上金额按规定的承担比例标准支付保费。保费应由县、乡镇和个人缴纳的部分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变相列支。村干部的任职期限、年龄、保险的金额须经乡镇党办审核,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符合参保补助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原则上应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投保。对于年满60周岁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乡镇审核确认,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后,本人提供参加企业社保证明、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县财政补助部分直接存入补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乡镇、村承担的补助金分别由乡镇、村按相应比例支付。

  第四十一条 村干部原则上不得预支报酬,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预支报酬的,需经村两委会讨论后按借款程序审批,但不得超过其2个月报酬。

  第四十二条 乡镇自聘干部回村任在职村干部的,按50元/天的标准领取误工补贴(每月误工补贴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1天),不再领取村里其它方面的补贴。退居二线或退休公职人员返乡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其待遇除享受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通补贴外,其它的按照《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村“两委”换届中回引优秀人才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尤委办发〔2021〕3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补贴标准不超过75元/半天,具体执行标准在限额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列入年初财务计划。

  第四十四条 在职村干部职数配备上限内,村集体根据实际确需聘用干部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审批后方可聘用。村级报账员的聘用可不受村级换届选举和村级干部职数限制(报账员已是村两委干部的不再单列聘用干部职数),村级报账员除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业务考核不能胜任外,不得随意更换,村级报账员的更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现任村干部和聘用村干部的总人数不得超过村干部职数配备上限(农业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在村干部职数配备上限外自聘两名村干部,超过8000人的可自聘3名村干部),村委会应与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除报账员外),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村级超职数自聘村干部的,其工资、绩效、误工等不得在村财列支或变相列支,不享受在职村干部待遇。己自聘或支付待遇的,由具体研究人、决定人,负责解聘,并追回已支款项,对拒不改正,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职村干部(含聘用干部)不服从安排、不按规定出勤、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因长期外出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报酬、补贴,直至全部取消。

  第四十六条 村级临时雇工实行审批制。确实需要雇工的,应填写《雇工审批单》(见附件4),雇工工资应按月结算。

  第四十七条 农民技术员、综治协管员、计生社保协管员、国土规划环保协管员、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计生协会会长、残疾人联络员等原则上由在职村干部在公平、平衡的前提下兼任,不再计入村干部报酬,每个村干部兼任的员数不得超过4个,具体兼任办法由各乡镇制定。

  第四十八条 村干部差旅费按照《尤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尤财行〔2015〕11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行〔2015〕42号)、《尤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尤财行〔2016〕153号)和《尤溪县县直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尤财行〔2018〕2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从新规定。

  (一)村干部因公或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以及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但又必须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的,需经村两委会审议通过后,填报《出差审批单》(见附件5),一天内由村主干审批,两天由包村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报支。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的,须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出差报销时必须附有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等凭证。

  村干部出差、培训期间计入出勤天数,误工补贴照常计发。

  (二)村干部除外出开展急难险重确需用车外,不得雇用专车〔急难险重确需用车须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填写《雇车审批单》(附件6)〕。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3~5名,实行主任负责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主任负责召集其他成员开展理财活动。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未通过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款项;有异议的,村委会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委员会说明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再次进行理财;对再审核理财仍有异议的,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解决。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理财或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认定不予报支的款项,必须在理财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经办人、审计核、负责人负责追回。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乡镇代理中心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管要提前2天向村委会和乡镇代理中心说明原因,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第五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开展理财活动;经书面通知仍未开展理财活动或不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对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由代理会计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对2次以上(含2次)不能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由村委会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五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届满时必须重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产生。上、下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履行以交接日为界线,交接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未经过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予理财的,由村两委研究同意后包村领导在发票上签署意见,送乡镇代理会计按程序进行账前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后附村两委会议记录。

  代理会计可以参与所代理村集体监督委员会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报账员牵头,在代理会计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发微信、微博和张贴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分类、录入计算机时,发包收入按合同项目名称录入,土地、森林资源转让收入按地块、山场名称录入,上级拨款按收支类别名称录入,村干部报酬、补贴按干部姓名录入,建设、生产经营项目按支出细目录入。每季度及时打印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会计报表,交报账员在村财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三家联合出台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2026年12月31日,原《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尤政办〔2018〕97号)同时废止,之前其它制度、文件、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村资金使用审核表

  2.尤溪县干部下村代办伙食费交款证明

  3.1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审批表

  3.2尤溪县村集体应急工程(物资采购)审批表

  3.3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报名签到表

  3.4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评标人员签到表

  3.5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评标人员评标结论确认表

  3.6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表

  3.7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3.8尤溪县村集体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4.雇工审批单

  5.出差审批单

  6.村雇车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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