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增补管理规定》的通知
尤政文〔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有关单位:

  《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增补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增补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闽林〔2020〕1号)的要求,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优化结构调整必须“先补后用”“增减平衡”,以储备库形式落实增补,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使用生态公益林和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储备库指标。

  二、公益林增减的原则

  )生态优先、科学布局。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目标为导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遵循,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优先保障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推动全县生态公益林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总量增加、优化提升。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管理措施,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要求,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

  )依法引导、严格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严格优化调整和用地审批。

  三、建立公益林信息台账

  (一)建立可调进生态公益林小班台帐县林业局要根据生态公益林调整条件,对全县符合调进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小班及相关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分乡镇统计建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可调进生态公益林小班台帐”, 为项目建设使用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提供信息。

  (二)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台账县林业局要依照规定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对同意进入储备库的,由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调进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意向书》,开展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对进入储备库的相关信息,由县林业局按乡镇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建立台帐, 为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增补提供信息。

  四、签订补偿协议

  (一)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由调出单位(个人)与调进单位(个人)根据《可调进生态公益林小班台帐》提供的信息, 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签订《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以下称《补偿协议》),县林业局根据《补偿协议》及相关规定办理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工作。     

  (二)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增补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增补时,由用地单位(个人)根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台帐》提供的信息, 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 与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林权单位(个人)签订《补偿协议》, 县林业局根据《补偿协议》办理生态公益林增补及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五、补偿指导价

  补偿标准参照《省财政厅 林业厅 人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0000元/亩的1-2倍,由用地单位向增补单位实行分类补偿,具体如下:

  (一)省级生态公益林10000元/亩;

  (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0000元/亩。

  六、其他规定

  (一)以上补偿,包含林地上的附着物补偿。

  (二)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乡镇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收储。

  (三)《补偿协议》应对林地、林木权属及补偿金的分配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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