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尤政文〔2022〕9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尤溪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中考、高考开始前一天至结束当天,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品种

  (一)限制燃放的区域: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解放路;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至正月初六(全天)、元宵节(全天),其余时间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三)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属地乡镇政府予以公告;

  (四)限制燃放的品种: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俗称纸炮)、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个人燃放类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四、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限制区域内燃放超出限制品种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政策

  举报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六、其他事项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禁放烟花爆竹;

  (二)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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