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和社区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居民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中的专职成员,以及各镇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全面推进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成员交叉任职。社区配备工作者一般不少于5人,综合社区人口数量、辖区面积和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常住人口1000户以下的社区安排5-7名工作者;1000户至3000户的社区安排工作者7-9人;超过3000户且流动人口多、工作任务较多的社区,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11人。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城市基层党群工作者,纳入社区工作者统一管理。
第二章 选任和招聘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镇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其他社区工作者招聘的条件和组织程序。
(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心强;2.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3.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中级以上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4.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工作组织程序。根据工作需要或缺额需招聘社区工作者的,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镇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镇组织招聘时,应将招聘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招聘核定职数外的社区工作者,其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
(三)招聘的期限。招聘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期限与社区“两委”组织任期一致。
第八条 注重从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中选任或招聘社区工作者。对于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和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招聘时可以适当加分。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配备养老、助残、托幼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社区工作者统一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健全完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使培训工作与任职年限、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跟上时代步伐。
第十条 县级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至少培训1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并通过组织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其履职尽责、服务居民、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称补贴。新选任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45周岁以下和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在5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区工作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镇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镇研究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模式,实现“一专多能、全科全能”,推行社区坐班值班、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居民夜谈”等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最大程度满足服务居民群众需求。
第十五条 以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县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居民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重点加强日常考核评价,定期记录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表现、重点工作开展、服务对象评价、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事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联合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0%。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 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第六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 级,工作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薪酬系数(详见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
第二十条 为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社区组织运转保障机制,每个社区每年工作经费不低于10万元(不包括社区工作者薪酬补贴),所需资金按4:3:3比例分担,即:省补助4万元,县财政补助3万元,镇承担3万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正职、副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起始标准分别按照当年度本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聘为十级职员应发工资的80%、75%、70%执行,并建立动态增长、定期调整机制。
社区工作者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聘为十级职员应发工资×岗位执行比例×岗位等级对应的薪酬系数。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的80%;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占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的20%。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情况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情况,坚持月、季、年度考核相结合,具体参照镇考核方案实施。社区工作者参照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口径,按单位、个人缴交的比例进行缴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基数的,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交。
以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县委组织部核定职数,各镇承担2名社区工作者(书记、主任)薪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其余由县财政承担。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健康体检等待遇,所需经费由镇或社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可提高1级,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2级,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3级。只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历证书的,社区工作年限分别视同增加1年、3年、5年。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60元、120元和180元职业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交叉任职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薪酬。
第二十六条 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薪酬。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等级确定薪酬。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确定、薪酬待遇核定,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社区“两委”专职成员薪酬,由有关镇负责核算,根据个人档案、当选任职情况等确定,报县人社局审核,再经有关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2021年12月2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社区工作者,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注重优先从招聘的社区工作者中依法选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
第三十一条 对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在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列入从优秀社区主干中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按规定程序择优招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在社区治理工作中表现良好、实绩突出的社区工作者加强正向激励,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做好从优秀社区主干中招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定期宣传一批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社区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3个、2个、1个等级,表彰奖励可累加。
第三十六条 开展文明创建和平安创建活动,根据各社区实际工作考评情况,发放文明奖和综治奖,所需经费由镇和社区承担。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2)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给社区造成恶劣影响的;(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5)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所在镇提出书面申请。选任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申请,由所在镇在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得辞去职位。未获批准前,社区工作者不得自行离职。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综合协调,县民政局会同人社局具体负责,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如中央、省、市另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
附件: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
岗位等级 |
正 职 |
副 职 |
工作人员 |
薪酬系数 |
18级 |
34年及以上 |
1.34 |
||
17级 |
31-33年 |
1.32 |
||
16级 |
28-30年 |
1.30 |
||
15级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8 |
|
14级 |
22-24年 |
31-33年 |
1.26 |
|
13级 |
19-21年 |
28-30年 |
1.24 |
|
12级 |
16-18年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2 |
11级 |
13-15年 |
22-24年 |
31-33年 |
1.20 |
10级 |
10-12年 |
19-21年 |
28-30年 |
1.18 |
9级 |
7-9年 |
16-18年 |
25-27年 |
1.16 |
8级 |
4-6年 |
13-15年 |
22-24年 |
1.14 |
7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9-21年 |
1.12 |
6级 |
7-9年 |
16-18年 |
1.10 |
|
5级 |
4-6年 |
13-15年 |
1.08 |
|
4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06 |
|
3级 |
7-9年 |
1.04 |
||
2级 |
4-6年 |
1.02 |
||
1级 |
3年及以下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