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尤溪县2021—2023年度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尤溪县2021—2023年度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方案
为持续推进我县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化解林业经营风险,降低林农因灾损失,促进受灾迹地及时更新,确保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实现双增目标,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明林计财〔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巩固提高森林综合保险覆盖面,切实增强我县林农和林业企业抵御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全县商品林综合保险面积每年稳定在245万亩以上(其中国有林稳定在31.8万亩以上、集体林稳定在213.2万亩以上),参保率达90%以上。生态公益林参保率100%。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承保机构、被保险人及保险期间。保险标的为全县范围内的商品林(含用材林、薪炭林、竹林、经济林等)、生态公益林以及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树木;承保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人保财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林木所有权者;保险期间为1年。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侵害、雨灾、风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冻灾、雪灾、雨凇、旱灾,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为每亩940元,保险费为每亩1.50元。
(四)财政补贴政策
1.生态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10%。其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的部分可在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
2.商品林: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下(含10000亩)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25%;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和种植大户,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林权所有者承担40%;对于经营面积较小的一般种植户,以村为单位统保,实行一村一保单,投保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25%。
(五)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即一次出险形成一个赔案(确定一个受灾面积)、一个赔案对应一份保单。具体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1.赔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按受灾面积、每亩保险金额和免赔面积,计算每起事故的保险赔款:
(1)受害面积≤100亩,免赔率10%。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损失率×(1-免赔率)。
(2)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免赔面积)×损失率。
(3)由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保单,单个赔案中有多户出险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灾面积占总受灾面积的比例计算。
(4)桉树风灾损失责任每亩保险金额按中标每亩保险金额的40%确定,桉树因其它灾害损失责任每亩保险金额即为中标每亩保险金额。
(5)损失率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确定。
2.赔款支付。县人保财险公司应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等工作,并于灾害发生后60日内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林木所有权者。
(六)承保方式。商品林遵循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林木所有权者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对经营面积较大的省属和县属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实行一户一保单,保费由投保人缴纳;对经营面积较小的一般种植户,可单独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统一参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保费可由村统一收取或扣缴。生态公益林由县林业局统一投保。
(七)被保险人的林木权属确认
1.对已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的林木,林木所有者要提供林权证;未发证的林木,由属地林业站开具证明界定权属(小班一览表)。
2.对于有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包括理赔过程中的权属纠纷),应先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申请解决争议,明确林木权属。
在森林综合保险理赔过程中,县人保财险公司可就林木权属情况向林业部门进行查询确认。
三、工作职责
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长、工作量大,需要各方力量的密切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森林综合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县人保财险公司:要充分发挥森林综合保险经营主体的作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做到“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将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贯穿承保、理赔环节,在承保时要详细收集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分户标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存在“承保环节要求降低、理赔要求提高”的情形,影响灾后理赔的顺利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我县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实际要求,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建立业务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每个乡镇要有1名业务员负责办理森林综合保险工作,并主动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林业站对接,简化投保环节,方便林农投保;要加大业务拓展力度,主动联系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综合保险,对愿意参保的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到应保尽保,不得另行设置条件承保、拒保或退保;要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向社会公布报案专线,按照保险合同、《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有关规定做好勘验、理赔工作,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实现优质、满意的理赔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本乡镇商品林林权归属特点,分类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根据本辖区商品林资源现状,将每年森林综合保险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村(乡办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及种植大户等林业生产经营者;要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对森林综合保险工作进行适时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县林业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做好灾害防控工作;加强对乡镇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督查;发挥贴近林农的优势,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保险;协助做好灾后理赔和恢复生产工作,协助林权所有者及时向县人保财险公司报案,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技术人员协助承保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和督促受灾户开展灾后更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县财政局:要做好森林综合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政策保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工作;要加大协调力度,督促承保机构切实履行承保、理赔公示及限时赔付制度,确保森林综合保险规范运作。
金融部门:要做好涉林贷款林木的投保工作,凡用作抵押的林权必须先办理森林综合保险,后进行抵押贷款。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森林综合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将这项惠农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增强林权所有者的保险意识,提高林权所有者主动参保的积极性。
(二)分类组织实施。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分类组织和引导林权所有者和林农主动参保,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种植大户等林业经营者带头参保,组织和带动广大林农集中投保,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全县商品林参保率。尤溪国有林场、沈溪国有林场、生态国有林场、鸿圣公司下属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要带头全部参保,发挥示范推动作用;乡镇林场、村级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非公有制林场、经营面积500亩以上的林业种植大户要100%参保;积极动员引导零星分散林权所有者的商品林尽可能全部参保。拓宽保费缴交渠道,在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农户缴纳的保费可从林权所有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扣缴。
(三)加强政策调控。发挥林业、金融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政策调控力度,确保森林综合保险落到实处。(1)贷款贴息扶持方面。对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营造林申请贷款贴息的,其企业或单位所有林木必须全部参加森林综合保险,未参保或未全部参保的不予贷款贴息扶持。(2)林权抵押贷款方面。以林权作抵押物的贷款,其抵押的林权必须全部参加森林综合保险,对未参保或未全部参保的,原则上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林业部门不予小额贷款贴息。(3)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方面。“十四五”期间,凡非公有制林场等林木采伐指标单列单位,其商品林未全部参加森林综合保险的,在年度采伐指标安排时不作优先考虑;对零星分散的林权所有者申请林木采伐的,在同等条件下,有参加森林综合保险的商品林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4)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方面。凡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特别是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森林抚育、大径材培育、珍贵树种种植等项目,对有参加森林综合保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优先申报和资金扶持。(5)年度绩效考评方面。将森林综合保险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之一,对未完成参保任务酌情扣分。
(四)加强审核,规范管理。县人保财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的相关材料准备,并由县财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再向上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人财保险公司应留存以下文件备查:保险合同(保单)、开具的保费收据、投保农户或单位缴纳的保费复印件及投保情况明细表。县财政、林业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组织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人保财险公司要与林业、财政部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畅通的工作机制,于每月1日前向县林业、财政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021—2023年度年商品林综合保险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1—2023年度年商品林综合保险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单位 |
任务数 (万亩) |
序号 |
单位 |
任务数 (万亩) |
1 |
城关镇 |
6 |
11 |
新阳镇 |
19 |
2 |
梅仙镇 |
13.5 |
12 |
管前镇 |
12 |
3 |
联合镇 |
7.5 |
13 |
八字桥乡 |
5.5 |
4 |
西滨镇 |
12.5 |
14 |
西城镇 |
20 |
5 |
洋中镇 |
24 |
15 |
尤溪国有林场 |
15 |
6 |
汤川乡 |
22 |
16 |
沈溪国有林场 |
7 |
7 |
溪尾乡 |
11.5 |
17 |
生态国有林场 |
9 |
8 |
中仙乡 |
26 |
18 |
林科所 |
0.8 |
9 |
台溪乡 |
14.7 |
|||
10 |
坂面镇 |
19 |
合 计 |
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