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尤政文〔2019〕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9〕17号)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9〕7号)精神,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实行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的2019年度重建户,在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建、2020年元旦前全面搬入新居。今后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

  (二)基本原则

  1.群众自救、政府帮扶。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政府引导、政策驱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群众自救、政府帮扶、社会援助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灾后重建。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认真做好灾害评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要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

  4.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倒房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灾民所在乡镇及村、组进行公示。

  二、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住房倒塌户由县应急部门认定;危房户由县住建部门鉴定,县应急部门确认;地质灾害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单列)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特困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受灾前已在本县范围内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三、重建方式

  重建方式分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进城购房等,由重建户自行选择。同时,所有重建户必须退出原宅基地归村集体统一规划。

  (一)统规自建方式。由各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统一成片规划、落实“三通一平”后,按照重建户人口数安排新宅基地,由重建户自行建房。

  (二)分散自建方式。由重建户在本乡镇、村范围内自行选择新宅基地,经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选址把关后,由重建户自行建房。

  (三)进城购房方式。由重建户在本县区域内自行购买商品用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应急部门备案。

  四、扶持措施

  (一)资金补助

  1.省政府补助标准: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同时所有重建户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按每人0.3万元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按(闽政办网传〔2019〕17号)文件执行,不重复享受此标准]。

  灾后重建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9〕17号)文件落实相应补助政策。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5万元,造福工程建房补助每人1万元(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国定贫困户每人补助2.5万元);同时享受叠加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叠加补助3000元,困难计生户每户叠加补助3000元,贫困残疾人户和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叠加补助1000元,纳入地质灾害搬迁补助范围的每户补助1万元。由县扶贫办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负责具体落实,并对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异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另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并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县政府补助标准: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同时落实叠加补助: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000元,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000元补助;对一般计生重建户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对困难计生重建户给予每户2000元补助;对一般残疾和少数民族重建户给予每人500元;对贫困残疾和少数民族重建户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

  3.乡镇政府补助标准: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同时落实叠加补助: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500元,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对一般计生重建户给予每户500元补助,对困难计生重建户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对一般残疾和少数民族重建户给予每人500元;对贫困残疾和少数民族重建户给予每人500元补助。

  为确保建房进度,各级补助资金按重建户建房进度拨付,即分为动工、封顶和完成立面装修搬入新居三个阶段,分别按补助资金的20%、50%、30%给予支付。资金兑付由重建户根据施工进度向村委会提出补助申请,再由村委会汇总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拨付给重建户。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户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相应减免。对重建户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农转用审批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用地保障。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2019年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灾后房屋重建,不足部分向上争取新的指标;整体搬迁项目予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

  (四)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通过乡镇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建设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争取财政或上级补助;县水利部门要把通水工程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县广电部门要及时做好广播电视信号接入;县电力部门要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县通信部门要尽快完善通信设施。

  (五)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发动社会力量,采取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认真落实政府主导、农户参保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县人财保险公司尽早做好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理赔金,并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

  (六)购房优惠政策。金融等部门落实购房优惠政策,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五、实施步骤

  (一)临时过渡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以投亲靠友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等方式,妥善安置重建户。通过投亲靠友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临时过渡费。无法通过投亲靠友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廉租房和学校、村部、敬老院(幸福院)等闲置房或避灾点,以及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住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二)调查摸底。由县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扶贫)等部门,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塌房屋的统规自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后,由县应急部门备案;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备案;属严重危房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应急部门备案;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乡镇要严格把好审核关,以上相关审批工作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

  (三)规划设计。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扶贫)、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交通出行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和规划,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和地质灾害点,指导灾民建房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用地。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完成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不超过3层。县住建部门无偿提供农房建设通用图。

  今后涉及重大灾后重建任务的乡镇,由各乡镇政府提出统规自建房屋的选址意见,经县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提交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分散自建的也要落实选址,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村负责调整。

  (四)协议签订。各乡镇政府要按户分不同重建方式与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重建协议签订要于灾后1个月内完成。

  (五)实施重建。统规自建由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村委会及家园重建理事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县直部门配合支持。分散自建由重建户自行组织建设,由乡镇政府进行指导,特别是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进城购房由重建户自行在本县区域内自行购买商品用房,乡镇政府积极引导,协助沟通各部门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六)竣工验收。今后统规自建的重建房屋完工1个月内,由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组织县应急、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扶贫)、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建立完整档案。

  (七)登记发证。房屋竣工验收后,由乡镇政府协助重建户依法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尤溪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灾后住房重建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乡镇也要相应成立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灾后住房重建工作。重点灾后住房重建村要成立工作小组抓好实施,一般受灾村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住房重建工作。

  (二)加强协调服务。各乡镇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自己动手,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向灾区倾斜。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建材市场监管,防止哄抬价格,保证质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各乡镇要严把重建对象审核关,对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一经核实,取消重建户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侵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灾后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七、其他事项

  (一)其他特殊情况及具体问题,由各乡镇提请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本实施意见由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尤溪县灾后重建资金补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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