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尤政文〔2019〕63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自2019年4月1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全县生猪屠宰一律由福建省尤溪县和兴肉联厂、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定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猪屠宰行为。违者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收生猪、猪肉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期取缔非法屠宰户。截至2019年4月15日,全县范围内所有生猪屠宰户必须停止屠宰,自行关闭、拆除屠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将组织力量清理拆除;对继续非法从事生猪屠宰行为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对暴力抗拒或故意阻碍执法活动的,有关职能机关将依法从重打击。

  三、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制度。福建省尤溪县和兴肉联厂、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检疫检验生猪产品。对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胴体印有检疫验讫章、品质检验合格章);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加工行为。凡在我县从事生猪产品销售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行业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私宰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大力宣传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法规政策。广大人民群众要大力支持参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活动,自觉拒绝购买、消费无章无证猪肉食品,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点和宾馆、饭店、食堂使用非定点屠宰肉品等非法行为。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