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尤政文〔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及《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非控部〔2018〕16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生猪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生猪养殖清理整治成果,确保全县生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生猪养殖企业准入审核

  新建或清栏停养后重新饲养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备案,取得环评手续;

  3.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动物防疫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要求,评估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并经县林业局林地审批、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批、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备案)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饲养。

  二、全面升级改造生猪养殖企业

  生猪养殖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尤政文〔2018〕278号)相关要求,做到规范管理,达到标准要求的养殖场由县农业农村局予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养殖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法整改到位,且属于动物防疫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企业列入清理范围,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猪只、清饲料、清养殖设施)和应拆尽拆。凡是生猪养殖企业需进行生猪清栏均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农业部门抽检合格后方可清栏调运。

  三、规范养殖企业行为

  养殖企业必须按照《三明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明非控部〔2018〕24号)要求,全面提升生物安全防范水平,有以下行为的生猪养殖企业将列为不诚信、动物防疫生物安全高风险企业:

  1. 私自出售生猪给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或散养户进行饲养的;

  2.为其它养殖场或散养户套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3.收购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散养户饲养的生猪,或为其违法违规饲养生猪提供便利的;

  4.养殖档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的;

  5.超过环保备案规模饲养生猪的。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至少6个月以上,整改期间暂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延长整改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一)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病报告,落实入场查验、宰前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做好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栏、屠宰车间等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加强农村牲畜屠宰检疫工作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牲畜屠宰检疫检测工作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8〕28号)和《尤溪县农业局关于加强养殖档案和乡镇屠宰经营档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尤农〔2018〕339号)要求,在屠宰改革期间,加强农村屠工有关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建立乡镇屠宰经营档案,明确乡镇屠宰生猪来源。

  (三)加大执法力度

  各乡镇要结合非洲猪瘟防控、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严格执行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的通知》(尤非控部〔2018〕20号),负责本乡镇原有屠工的摸底造册工作并签订承诺书,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屠宰窝点,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屠宰档案管理,禁止屠宰未经动物检疫合格的牲畜。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和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巡查执法和集中整治力度,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大清理大整治,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常态化巡查监管网络,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挂村领导、挂村工作组要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治。乡镇畜牧站、村级防疫员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应及时核实并清理。设立举报电话0598—6323126(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和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乡镇奖励1000元/例。

  六、落实运输车辆备案管理

  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从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督促承运人建立生猪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每一批次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七、开展综合治理

  强化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物安全水平提升等工作,强化防疫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检疫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对超环评养猪等行为坚决打击、严厉查处;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周边生猪养殖的巡查,会同属地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生猪养殖场违法占用农地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查处生猪养殖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采取环境综合整治、违法用地治理等措施,遏制违法违规养殖生猪问题。同时,将违法违规养殖生猪整治列入各级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已清理关闭后反弹复养、防疫生物安全不到位的养殖场(户)、散养户违法违规养殖生猪的村,视为环境整治不到位,由乡镇牵头组织整改,停止该村所有补助项目申报;整改到位后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等验收评估后,重新启动该村相关项目申报。

  八、稳定畜牧兽医队伍,健全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体系

  县乡畜牧兽医水产站编制应聘用畜牧水产技术专业人员,做到专岗专职,确保畜牧站人员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做好畜禽防疫工作。同时,加强乡村畜牧兽医队伍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县乡财政将动物防疫工作运行、补助、监测、应急准备物质储备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有效运作。各乡镇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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