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及各社区、村。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站所、各部门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年初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实行全面考核,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社区、站所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镇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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