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本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镇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适当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相关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镇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要求整改,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