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推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对象为本乡镇管辖中的各村以及各部门、所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食肉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式
(一)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收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程序: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案。确定社会评议内容、时间及参与社会评议人员;
(二)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及微信公众号(茶香台溪)等相关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三)组织参与人员进行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四)将汇总的社会评议资料整理归档,结果进行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八条 社会评议中评议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乡政府办公室、监察室及群众作出说明,带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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