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尤溪县移民局 时间:2018-08-27 17:05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七条 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